第二节 大晟府职官考

有关大晟府职官设置时间、职能、人员废替情况等,《宋史》、《会要》、《通考》、《玉海》、《纲目备要》等史料均有详细记载,然所述互有异同,间有抵牾之处。学界对此亦颇多歧见,原因乃未及见大晟府职官为一动态过程之设置,加上宋元以来修史者对徽宗朝的偏见而随意增删润饰史料,致使对大晟府这种特殊职官设置的研究时有误区。今试作考证订补如下。

一、大晟府职官的设置时间

有关大晟府职官设置时间,史乘记载较为歧异。《宋史·职官志八》:“大司乐(崇宁二年增置)……典乐(崇宁二年增置)……大晟乐令(崇宁二年增置)……大晟府(崇宁三年增置)主簿……大晟府协律郎(崇宁二年增置)。”明载大晟府职官设置时间在“崇宁二年”(只有大晟府主簿“崇宁三年增置”)。但《宋史·乐志四》却载“崇宁四年九月朔”赐新乐之名曰《大晟》,“至是专置大晟府,大司乐一员、典乐二员并为长贰,大乐令一员,协律郎四员,又有制撰官,为制甚备。于是礼乐始分为二”。则又云大晟府职官设置时间在“崇宁四年”,所述前后矛盾。其他史料亦莫衷一是,有作“崇宁二年”者,《通考·乐考三》:“徽宗崇宁元年,诏置讲议局。……其年七月,景钟成。次年,帝鼐、八鼎成,八月,新乐成……诏赐名曰《大晟》,专置大晟府,大司乐一员,典乐二员,并为长贰。大乐令一员,协律郎四员。”有作“崇宁四年”者,《宋史·徽宗本纪二》:“(崇宁四年八月)辛卯,赐新乐名《大晟》,置府建官。”《大事记讲义》卷二二:“崇宁四年作《大晟乐》。旧制,礼乐掌乎奉常。至是,置大司乐、典乐。礼乐始分而为二。”《玉海》卷一六六:“崇宁初,议大乐。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赐名《大晟》,置府建官……以大司乐、典乐为长贰,次曰大乐令、主簿、协律郎。”《纲目备要》卷二七:“(崇宁四年)八月,作《大晟乐》……置府建官……以大司乐及典乐为长贰,后置乐令、协律。礼乐始分为二。”[144]

史料出现有关大晟府置官时间的歧异问题,后世学者多有不同意见。《宋代官制辞典》述及大晟府大司乐、典乐、大乐令、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等官,均言“崇宁四年八月随大晟府创建始设”,述及大晟府主簿则言“其置废随大晟府”[145],亦主“崇宁四年”说。但这与《宋史·职官志八》部分大晟府职官设于“崇宁二年”、“崇宁三年”的记载是有出入的。龚先生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故在述及“协律郎”时,一云“随大晟府置废而置废”,从崇宁四年说;一云“崇宁二年,隶大晟府”[146]。在同一书中并主二说,蹈入矛盾的“二难”境地。对此,学者多有评说,龙建国云:“大晟府设立于何时?史学界和文学史界一般认为设立于崇宁四年。这一说法虽不能算错,但不够确切。”“大晟府作为一个行政实体,确实设置于崇宁二年。当时礼乐皆归太常寺掌管,大晟府也自然隶属于太常寺。”[147]龙先生认为大晟府“确实设置于崇宁二年”的根据,即是《宋史·职官志八》和《通考·职官考九》。对于《宋史·职官志八》,因有明确记时,学界尚无异议。但对《通考·乐考三》所述“次年”的具体记时,学界则有不同意见。龙氏注云:“次年(宋徽宗崇宁二年)。”[148]有学者不同意此说,认为《通考·乐考三》所述“次年”应指崇宁四年,并对龙建国“大晟府的官员一般由太常寺的官员兼任”之说法作了辨误[149]。辨误较精审,但仍不足以释龙氏之质疑。因《通考》对大晟府置官时间的记载确有前后不同之处,如:“崇宁初,置局议太乐。乐成,置府建官以司之,礼、乐始分为二。四年,诏曰:‘……亲(宜)赐乐名曰《大晟》,府(其)旧乐勿用。’”[150]则言“置府建官”在崇宁四年“诏赐名《大晟》”之前。《宋史》有关大晟府置官时间的记载可能与《通考》有同一资料来源,即宋人原始史料本身有前后不同。这不仅在《宋史·职官志八》、《宋史·乐志四》、《宋史·徽宗本纪二》有所反映,而且比较完整地保存了大晟府职官设置的动态过程。

按:大晟府职官设置过程较为复杂,其时间先后应有不同。大司乐、典乐、大乐令、协律郎当为“崇宁二年增置”,主簿为“崇宁三年增置”,按协声律为“崇宁四年增置”,制撰文字设立的时间当更晚。其证有二:其一,大司乐在“赐新乐名《大晟》”前已有实任人员。《宋史·乐志四》“(崇宁四年)八月,大司乐刘昺言。”《会要·乐》五之二○:“(崇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大司乐刘炳奏。”《长编拾补》卷二五:“(崇宁四年)七月甲辰,制造大乐局铸帝鼐、八鼎成,大司乐刘炳转一官。”《宋史·刘昺传》:“炜死,蔡京擢昺大司乐,付以乐正。”《长编拾补》卷二三系“蔡京擢昺大司乐”在崇宁三年正月甲辰。按:“赐新乐名《大晟》”在崇宁四年九月朔(详上考),而诸史有关刘昺为大司乐则有“崇宁三年正月甲辰”、“崇宁四年七月甲辰”、“崇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等多处记载,可证大司乐之职确在大晟府设立前已经存在。其二,协律郎原太常寺只设一员,然查史料发现崇宁元年至二年间同时为协律郎者已不止一员。晁公休《傅公行状》:“是时,蔡京初辅政用事……遣其子鯈与术士协律郎赵知幾等数辈,踵至视公。”(《忠肃集》卷下)按:蔡京“初辅政用事”在崇宁元年七月,赵知幾为协律郎当在此后。又,《会要·乐》三之二四载崇宁元年八月张商英言:“臣为太常少卿日,尝荐(吴良辅)为协按音律官……今乞还良辅旧职。”“协按音律官”,《宋史·乐志三》作“按协音律”,名称与大晟府按协声律同,但按协声律崇宁四年九月一日始置,崇宁元年不当有此官。查《玉海》卷一一○明载吴良辅官职为协律郎。可见崇宁元年八月后吴良辅官职当为协律郎,而不是按协音律。据此,崇宁元年七月、八月协律郎见诸载籍的已超过太常寺原定一员的名额,颇与大晟府协律郎四员之制(《宋史·乐志四》)[151]吻合。以上二证足可证明,大晟府未“赐名《大晟》”前作为行政实体确已存在,此可证龙建国之说不误。这个“行政实体”的具体名称是“大乐府”(详上)。但其官员亦不全由太常寺官员兼任,则诚如其他学者所言。

笔者认为,史料所载大晟府置官时间的歧异问题,反映了大晟府作为行政实体其职官设置本身有一个“动态过程”,这一点可追溯到置局议乐之初及其特殊的背景。据《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崇宁初,置局议大乐。”按:置局议乐乃崇宁元年蔡京拜相后的新政之一。《宋史·乐志三》:“崇宁元年,诏宰臣置僚属,讲议大政。……乃博求知音之士,而魏汉津之名达于上焉。”置局议乐当始于崇宁元年八月前后,然议乐机构名称史料未有统一说法,或云“讲议局”,或云“礼乐房”,或云“制造大乐局”(详上)。盖当时议乐乃属中书省讲议司的临时新添机构,名称本未固定。然议乐人员繁多,政治斗争亦较复杂。据考,崇宁元年至二年置局议乐的负责人是太常丞、驾部员外郎兼礼乐房参详官陈旸;崇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陈旸“上所撰《乐书》”非议魏汉津(详见《大晟府事迹编年考略》);崇宁二年九月至十一月间,蔡京亲信刘炜“以晓乐律进”,主乐事(《宋史·刘昺传》,《通考·乐考三》),并设立“大乐府”,大司乐等官疑于此时设立。但负责此项工作的刘炜“未几而卒”,蔡京遂擢其弟刘昺为大司乐,“付以乐政”(《宋史·刘昺传》,《通考·乐考三》)。因其时未有大晟府之名,故所设诸官直接归中书省临时机构大乐府管辖。大司乐等官虽与太常寺卿、少卿、丞、博士、奉礼郎等比秩合班(《宋史·职官志八》),但设官伊始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名义上都不隶太常寺,而是直接归中书省管辖,崇宁四年九月“置(大晟)府”后则隶礼部(《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玉海》卷一六六)。至于《宋史·职官志八》“大晟乐令(崇宁二年增置)”、“大晟府协律郎(崇宁二年增置)”云云,“大晟”字样乃为修史者所追加。大晟府职官设置的“动态过程”,还表现在其他官名的添置上。如制撰文字一官,除《宋史·乐志四》明载为“崇宁四年”增置外,他如《宋史·职官志四》、《通考·职官考九》虽载其官名,但均不载其置官时间(详上),可能与制撰文字本身的置官过程有关。《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岁添置按协声律及制撰,殊为冗滥,白身满岁即补迪功郎,侥幸为甚,可并罢。在任者依省罢法。’”“近岁”云云,可见离颁诏日宣和二年不远。如云崇宁四年增置,则十五年之久不得云“近岁”。又教坊亦设有“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各一人”(《会要·职官》二二之三○),“近岁添置”云云,盖是仿教坊制撰文字、同制撰文字“添置”。按制撰文字别名“燕乐所制撰”(《会要·职官》六九之四),大晟燕乐成于政和三年,故大晟府制撰文字的“添置”,当在此时而非崇宁四年。今大晟府制撰文字政和三年后方有任官的记载,可以印证。又,大晟府职官在“置府建官”后还有不断添置,如大晟府制造官、大晟府杂务官、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等职官名称,均设于大观三年八月制造大乐局罢局后。考政和二年至三年盛允升任大晟府制造官(沈与求《盛公行状》),政和五年至六年强行父任大晟府杂务官(曾协《强公行状》),政和七年三月后宋暎任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周必大《宋公暎墓志铭》)[152]。可见,大晟府成立前后其职官设置的动态过程,应纳入大晟府职官研究的范围,否则,必然会左支右绌、治丝愈棼,难穷其壸奥。

二、大晟府的职官建制

有关大晟府的职官建制,史乘所述实较为清晰。后世学者因文献搜讨不够全面,加上对大晟府这一特殊的职官制度重视程度不够,仅据现成资料依样而编,未细加考证甄别,以致歧见丛出;或因误读原始文献,疏于标点断句,而有失于眉睫之憾。今细勘文献,参以前辈及时贤新成果,一一补正如下。

(一)提举大晟府

《宋代官制辞典》名此官为“提举大晟府所,官司名”,并言其依据为《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153]。此盖读《会要》而标点偶误所致。查《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又有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其所辖则钤辖教坊所及教坊。”并无“提举大晟府所”之官司名,而“所典”、“所辖”云云指其职掌,非“官司名”之“所”。点校本《宋史·职官志四》“大晟府”条标点为:“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所典六案:曰大乐,曰鼓吹,曰宴乐,曰法物,曰知杂,曰掌法。”极确。按“提举大晟府”别名“大晟府提举官”或“大晟乐府提举官”。《会要·乐》三之二七:“(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大晟府新燕乐进讫。’诏:‘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碧鸡漫志》卷二:“崇宁间建大晟乐府,周美成作提举官。”[154]有关提举大晟府的职掌,《宋代官制辞典》云“由内侍省宦官充。掌监领大晟府,奏禀事得专达于上”[155]。今查《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只言“有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宋史·职官志四》“大晟府”条亦只言“以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156],可见乃侍从官与内侍省宦官两种身份的人兼任。按:“侍从官”为四品以上清要官,翰林学士、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为内侍从官;带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者,为外侍从官;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称为“小侍从”[157]。今考史籍载记的大晟府提举官多为清要官兼任,如《宋史·乐志四》:“(政和末)蔡攸方提举大晟府,不喜他人预乐。”《宋史·周邦彦传》:“入拜秘书监,进徽猷阁待制,提举大晟府。”《东都事略·周邦彦传》:“(周邦彦)召为秘书监,擢徽猷阁待制,提举大晟府。”《会要·乐》四之一、二:“(政和八年九月二十日)宣和殿大学士、上清宝箓宫使兼神霄玉清万寿宫副使兼侍读编修蔡攸言:‘……将燕乐一十七调看详到大小曲三百二十三首……欲望大晟府镂板颁行。’”内侍省宦官则多为“同提举大晟府”。《会要·礼》五之三:“(政和四年三月十五日)同提举大晟府杨戬言。”[158]可见在设置大晟府提举官时可同时由两人担任,如政和四年延康殿学士户部尚书刘昺提举大晟府、内省近侍官杨戬同提举大晟府,与《宋史》、《会要》所载“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相合。尽管大晟府也出现过由宦官担任提举官的现象,但如果“侍从官”与“内侍省宦官”共同提举大晟府,则侍从官任“提举大晟府”,内侍省宦官只能任“同提举大晟府”,先后次序是不能颠倒的。《宋代官制辞典》云大晟府提举官“由内侍省宦官充。掌监领大晟府,奏禀事得专达于上”,亦未细考史书而失于眉睫矣。

(二)同提举大晟府

如果出现“侍从官”与“内侍省宦官”同时担任大晟府提举官的现象,则“同提举大晟府”一般由内侍省宦官担任。《会要·礼》五之三:“(政和四年三月十五日)同提举大晟府杨戬言。”[159]因宦官品秩最高不得过从五品,而提举大晟府多由四品以上清要官担任(包括翰林学士、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带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中书舍人、起居郎、起居舍人),故宦官只能为“同提举大晟府”。《宋史》、《会要》所谓“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提举”(详上),“侍从”即四品以上清要官,“内省近侍”即从五品以下内侍省宦官,两者如果共同提举大晟府,后者多带“同”字。

(三)大司乐

《宋代官制辞典》云此官职掌为“大晟府长官,总领本府事”[160]。似可商榷。《徽宗词坛研究》云大司乐职掌为“大晟府主持音乐整理、修订、创制”、“大晟府的重大事务仍由(大晟府)提举官出面向朝廷论奏”[161]。颇得其实,可从。考《宋史·职官志四》“太常卿”条:“掌乐律、乐舞、乐章,以定宫架、特架之制,祭祀、享【宴】[162]则分乐而序之。”“宫架、鼓吹、警场,率前期按阅即习。”“若礼乐有所损益……拟上于礼部。”按:太常卿原主管之乐事,后改归大司乐(《宋史·乐志四》,《通考·职官考九》)[163],则《宋史·职官志四》有关太常卿主乐事若干职事,当即大司乐职掌。此外,大司乐的职掌尚可增加一条,即在郊庙等场合中负责“押乐”工作。今查《政和五礼新仪》,凡南郊、祈穀、雩祀、祀感生帝、祀五方帝、祀高禖、朝日、夕月、蜡东方、西方百神、祀帝鼐、祭皇地祇、祭神州地祇、祭太社太稷、祫享太庙、时享太庙、时享别庙、朝享太庙、朝献景灵宫皆大司乐“入行乐架”[164],蕃国主来朝、册命诸王大臣、纳皇后、皇太子纳妃、皇太子冠、册皇后、册皇太子皆大司乐“入就押乐位”[165],可以印证。《宋代文学编年史》云大司乐“即后人所说的提举大晟府”[166]。疑不确。

(四)典乐

《宋代官制辞典》云此官职掌为“大晟府副长官,佐领本府事”[167]。较笼统。《徽宗词坛研究》云典乐职掌为协助大司乐“主持音乐整理、修订、创制”、“有时或许是大司乐缺职,便由典乐主持业务工作”[168]。可从。《宋史·刘诜传》载其为典乐“尝上《历代雅乐因革》及《宋制作之旨》,故委以乐事”,《宋史·乐志四》载刘诜“上徵声”,“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谱按习,仍增徵、角二谱”,《通考·乐考四》载沈宗尧(引者按:当为“任宗尧”之笔误,详后)、田为任典乐议“太、少律”事,可证其说。今查《清波杂志》载宣和元年冬祀南郊“大司乐田为押登坛歌”事(卷一一),据考证其时田为任典乐而非大司乐(详后),又可证典乐亦有代大司乐行仪式乐事,然不多见。又,查《政和五礼新仪》,凡祭祀之仪大司乐、大乐令、协律郎并用,不用典乐,然皇帝养老于太学仪“设典乐位于宫架之北”(卷一九七),职掌则似大司乐[169]

(五)大乐令

《宋代官制辞典》云此官职掌为“参掌大晟府事”[170];《徽宗词坛研究》云大乐令职掌乃与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等“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171]。均嫌笼统。按:《职官分纪》云“太乐令”职掌为“掌教乐人调合钟律,以供邦国之祭祀、飨燕”、“正雅乐,教官伎乐”[172]。此太乐令虽与大晟府乐令之职掌不同,然亦相距不远。考《政和五礼新仪》,凡宗祀上帝、祈穀祀上帝、雩祀上帝、祀感生帝、祀五方帝、祀高禖、朝日、夕月、蜡东方、西方百神、祭皇地祇、祭神州地祇、祫享太庙、时享太庙、朝享太庙、朝献景灵宫,皆“大乐令位于登歌乐簴之北,大司乐位于宫架之北”[173];皇帝养老于太学仪,则“设典乐位于宫架之北,大乐令位于登歌乐虡之北”[174],可见仪式乐中“宫架”由大司乐(或典乐)押乐、“登歌”由大乐令押乐。可证大晟府乐令其职掌即掌教乐人调合钟律(或教官伎乐)以供邦国之祭祀、飨燕。关于大晟府乐令置官人数,《宋史·乐志四》、《通考·乐考三》均载大晟府始置“大乐令一员”,但《宋史·职官志四》、《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通考·职官考九》却载大观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官徒廪给繁厚,省乐令一员”,据《摛文堂集》卷四《朝散大夫徐申、奉议郎宋彧可并大晟府乐令,宣德郎李遘、将仕郎吴叔贤可并大晟府协律郎制》[175],制词作于崇宁五年九月(详后),既徐申、宋彧并为大晟府乐令,可知其设官之初当为二人,大观四年八月后方减为一人。

(六)主簿

《宋代官制辞典》云“职事官名”,未言职掌[176]。据《宋史·职官志四》:“主簿,掌稽考簿书。”《职官分纪》卷一八:“勾检在寺文簿,及主掌出纳。”《通志》卷五四:“掌付事句(勾)稽省署抄日、监印、给纸笔等事。”《容斋四笔》卷一一:“自元丰官制行,九寺、五监各置主簿,专以掌钩考簿书为职,它不得预。”然据《事类备要·后集》卷三三:“(太常寺簿)与闻礼乐。”[177]知亦参闻礼乐。综括而言,大晟府主簿职掌当为勾检大晟府文簿、监印及主掌出纳纸笔等事,亦与参闻大晟府礼乐。

(七)协律郎

《宋代官制辞典》云此官职掌为“协调钟律”[178];《徽宗词坛研究》云协律郎职掌乃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等“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179]。按:两说均可商榷。据《宋史·职官志四》:“协律郎,掌律吕以和阴阳之声,正宫架、特架、乐舞之位。大祭祀、享宴用乐,则执麾以诏作止之节,举麾,鼓柷而乐作;偃麾,戞敔而乐止。凡乐,掌其序事。”[180]所述虽非大晟府协律郎职掌,然亦相距不远。考《政和五礼新仪》,凡乐,“协律郎展视乐器”,“举麾,工鼓柷而后作;偃麾,戞敔而后止”[181];军礼“命将出征仪”,协律郎“分导鼓吹令引乐工等至献俘位之南面,重行立定”及“导鼓吹令引乐工等,并于兵仗外序立,次引复入献”[182]。祭祀乐或设“协律郎位二”:“一于坛上乐虡之西北,一于宫架之西北”[183];或设“协律郎位三”:“一于社坛上乐簴之东,一于稷坛上乐簴之东,一于宫架之东”[184]。可证大晟府协律郎并非“协调钟律”或“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其职掌当与《宋史·职官志四》所述相近,可断定也。

(八)按协声律

《宋代官制辞典》云“职掌按谱协调声律”,并言其依据为《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二六[185]。然查《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二六,无言及按协声律职掌“按谱协调声律”事。考张守《陆虞仲墓志铭》:“公敛板诣政事堂曰:‘乐府有协律郎,又置按协声律,冗孰甚焉?宜罢。’”(《毘陵集》卷一二)则按协声律职掌当与协律郎无大差异。又,史载太常寺协律郎别名“协按音律官”(《会要·乐》三之二四)或“按协音律”(《宋史·乐志三》)[186],则按协声律乃大晟府从协律郎厘分而出。《徽宗词坛研究》言其职掌“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187]。可商榷。考《书录解题》卷一四:“《隆韶导和集》一卷,保义郎、大晟府案协律姚公立撰。以律吕、节气、阴阳为说,凡四十九条。”“大晟府案协律”即按协声律,姚公立所著书“以律吕、节气、阴阳为说”,则按协声律职掌乃非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而是撰写纯理论性质的乐书。又,据杨时《吴国华墓志铭》:“崇宁五年……授将仕郎,大晟府审验音律。未几,府罢。先生亦浩然而归,不复出矣。”(《龟山集》卷三○)《田曹吴公文集序》:“审律名仪,去年以遗逸被召。相君说之,除大成(晟)府审验音律。”(同上卷二五)“大晟府审验音律”云云,即按协声律。盖吴仪于崇宁五年初招为此官,二月即罢归。考《会要·乐》三之二五:“崇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大乐新成,将荐祖考。其神宗本室与配位乐章,朕当亲制,以伸孝思追述之志。可令大晟府先考定谱、调、声以闻。’”[188]知“谱、调、声”在崇宁五年九月才“考定”,则吴仪任按协声律亦非“从事于乐谱和词曲的创制和修订”,而只为撰写纯理论性质的乐书。

按协声律又名“协律官”、“协声律官”。《宋史·乐志四》:“(宣和)二年八月,罢大晟府制造所并协律官。”《宋史·职官志一》:“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纲目备要》卷二八:“(宣和)二年,礼制局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据《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宣和二年七月十六日,诏:‘大晟府近岁添置按协声律及制撰,殊为冗滥,白身满岁即补迪功郎,侥幸为甚,可并罢。在任者依省罢法。’”[189]知协律官、协声律官与按协声律为同一官。

又,考杨时《吴国华墓志铭》及《田曹吴公文集序》(详上),知按协声律又名“大晟府审验音律”。又,据《书录解题》、《通考·经籍考十三》[190],按协声律又名“大晟府案协律”。均可补别名。

(九)制撰文字

《宋代官制辞典》云“(大晟府)制撰文字”别名“大晟府制撰使”[191]。按:此乃承中华书局《铁围山丛谈》冯惠民、沈锡麟点校本之误而未加细考也。据《铁围山丛谈》:“政和初,有江汉朝宗者,亦有声,献鲁公词曰:‘升平无际(词略)。’两学盛讴,播诸海内,鲁公喜,为将上进呈,命之以官,为大晟府制撰。使遇祥瑞,时时作为歌曲焉。”冯、沈点校本作“为大晟府制撰使,遇祥瑞时时作为歌曲焉”[192]。偶疏于标点断句而致误,“大晟府制撰文字”实不名“大晟府制撰使”。李国强整理本作“为大晟府制撰。使遇祥瑞”[193],甚是。另,大晟府制撰文字除省称制撰、又称大晟乐府制撰外,尚有异名可考。《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田为罢典乐……以臣僚言,典乐在太常少卿之上,燕乐所制撰乃厘务官耳。”[194]知“燕乐所制撰”即大晟府制撰文字,可补为别名。关于其职掌,《宋代官制辞典》云“创作乐曲”[195]。可商榷。据《碧鸡漫志》卷二:“政和初,招试补官,置大晟乐府制撰之职。新广八十四调,患谱弗传,(万俟)雅言请以盛德大业及祥瑞事迹制词实谱。”《中兴小纪》卷八:“(万俟)咏工小词,尝为大晟府撰乐章以得官者也。”明言万俟咏为“大晟乐府制撰”的工作是“制词实谱”、“为大晟府撰乐章”,而非“创作乐曲”。又,《会要·乐》三之二八载曹棐“充大晟府制撰”,亦是因填《舜韶新》曲“文理可采”。又,《铁围山丛谈》载江汉为大晟府制撰也因“献鲁公词”(卷二)。可见,“奉旨作为一时瑞物之辞”(晁以道《晁公墓表》)、“以盛德大业及祥瑞事迹制词实谱”(详上),才是制撰文字之职责。据史料记载,大晟府创制乐谱、乐曲的人员其实为教坊乐工。《宋史·乐志四》载大观元年及二年协律郎彭几、典乐刘诜“上徵声”,诏令“大晟府同教坊依谱按习,仍增徵、角二谱”;政和末,“蔡攸复与教坊用事乐工附会,又上《唐谱徵、角二声》,遂再命教坊制曲谱”。《玉海》卷七载政和中“依唐谱修定《黄钟徵、角二调》,总四十五曲,命教坊习学”;又,史料云“大乐阙徵调,有献议请补者,并以命教坊燕乐同为之”(《避暑录话》卷上),“使次乐工为之”(《拙轩词话》)[196]。知“创作乐曲”乃为教坊乐工的工作,非制撰文字所宜也。

按:大晟府职官除以上所考九种外,尚有未被《宋代官制辞典》收录者,现补缀如下。

(十)制造大乐局提举官

《会要·乐》五之二○、二一:“(大观)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中书省提举制造大乐局所奏:‘奉诏制造颁降三京、四辅、二十八帅府等处大乐。官吏、作匠等,及结绝罢局,有劳,可等第推恩。内初补使臣免呈试参部,提举官、承受、主管、制造等官转两官,有资者转两资,内提举、承受官并回授;无资可转者,与将一官改赐章服,一官许回授有服亲。主管文字、主管杂务各转一官,有资者转一资,各更减二年磨勘。前提举官及主管官、【主管】杂务、主管文字、监辖造作、点检文字各特转一官,有资者转一资,待诏与改换服色。’”按:“中书省提举制造大乐局”名义上由中书省提举,实由宦官提举,并设有“中书省提举制造大乐局所”(详上考)。自崇宁三年二月设制造大乐局,直到大观三年八月罢局为止,都由知入内内侍省杨戬任提举官(《宋史·杨戬传》)。又,考杨戬在大观三年八月罢制造大乐局提举官后,又在政和四年三月任大晟府同提举官(《会要·礼》五之三)[197]。疑其自罢制造大乐局提举官后,就开始任“同提举大晟府”。

(十一)大乐府师

“大乐府师”不常设,仅魏汉津一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崇宁四年)七月甲辰,制造大乐局铸帝鼐、八鼎成……冲显处士、大乐府师、授大乐局制造官魏汉津,为冲显宝应先生。”《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同。又称“太乐府师”。《会要·舆服》六之一六:“(崇宁四年)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御大庆殿受贺,始用新乐。……乙巳,冲显宝应先生、太乐府师、授制造九鼎官魏汉津,为虚和冲显宝应先生。”[198]

(十二)大乐局制造官

《会要·舆服》六之一五:“(崇宁四年七月甲辰)……授大乐局制造官魏汉津,为冲显宝应先生。”《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同[199]。大乐局制造官或称为“制造九鼎官”。《会要·舆服》六之一六:“(崇宁四年九月乙巳)授制造九鼎官魏汉津,为虚和冲显宝应先生。”(《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同)“制造九鼎官”为魏汉津特称,以后不见记载。按:大乐局制造官简称“制造官”。《能改斋漫录》卷一二:“徽宗崇宁四年,岁次乙酉,制造九鼎。按制造官魏汉律(津)《状》云:‘承内降,铸造鼎鼐……’”又别称“制造”(《会要·乐》三之二五)[200]

(十三)同详定《大乐书》

《会要·舆服》六之一六:“(崇宁四年九月乙巳)大司乐、兼同详定《大乐书》刘炳转三官。”《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同[201]。按:“同详定《大乐书》”在大晟府成立后,或更名为“同详定《大晟乐书》”,均存时较短,约始于崇宁四年八月,终于大观三年六月(考详后)。

(十四)大晟府制造官

沈与求《盛公行状》:“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龟溪集》卷一二)按:大晟府制造官当为大观三年八月制造大乐局罢局后,分流而入大晟府的。其前身即大乐局制造官(详上),别称“制造”(《会要·乐》三之二五)[202]

(十五)大晟府杂务官

曾协《强公行状》:“改承奉郎,除光禄寺丞,兼大晟府杂务官。”(《云庄集》卷五)按:大晟府杂务官别称“主管杂务”(《会要·乐》三之二五),或称“杂务”(《会要·乐》五之二一)[203]

(十六)修制大乐局管勾官

《宋史·张朴传》:“起复修制大乐局管勾官田为大晟府典乐。”按:修制大乐局为政和末蔡攸提举大晟府后所设机构。修制大乐局管勾官,又名“修制大乐局管干官”(《会要·乐》四之二)、“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官”(《宋公暎墓志铭》)。管干官乃南宋后所追改。别名“修制”(《宋史·张朴传》)[204]

(十七)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

周必大《宋公暎墓志铭》:“选充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文忠集》卷三一)按:此为修制大乐局下属官,设于政和七年三月蔡攸提举大晟府后,罢于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九日(《会要·乐》四之二,《宋史·张朴传》)。别称“主管文字”(《会要·乐》三之二五)、“检阅文字官”(《会要·乐》四之二)[205]

除此之外,《会要》、《通考》所述乐官尚有鼓吹令、鼓吹丞(原属鼓吹局)、教坊使、教坊副使、判官、高班都知、都知(原属教坊)等(《会要·乐》四之一,《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八,《通考·职官考九》),分别在崇宁四年九月后及政和三年八月隶属大晟府。据《新仪》、《通考》“大晟府前部鼓吹”及“后部鼓吹”,吏属之职尚有府史、典事、职掌、局长、院官、录事等六种(《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三、卷一七、卷二○,《通考·王礼考十三》及《王礼考十四》)[206],亦可补入大晟府职官名单。按:《宋代官制辞典》分大晟府职官为乐官、职事官、乐工、吏属、伶人、伶官六类[207],所据《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大晟府)吏属则有胥长、胥史、胥佐、贴书。掌官物者则有专知、副知、库子。工属则有乐正、乐师、色长、上工、中工、下工、舞师云。”[208]大体可从,然亦有可商榷者。如将“运谱”、“掌事”列为大晟府“乐官名”等[209]。其实二者均属乐工而非乐官。考《宋史·职官志四》、《通考·职官考九》,就将运谱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同列为乐官名,云“以京朝官、选人或白衣士人通乐律者为之”。此为《宋代官制辞典》所据。然《玉海》卷一六六“崇宁大晟府”条无记载,《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载运谱并色长44人,《政和五礼新仪》卷六亦将运谱与乐正、副乐正、乐师等同列。又《大金集礼》卷三八:“大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寺虽有亡宋乐正刘希颜、运谱田仲等二人。”亦将运谱与乐正、副乐正、乐师等同列,明运谱非乐官而属乐工无疑。又,“掌事”亦当属乐工而非乐官。按:《宋史·职官志四》、《通考·职官考九》大晟府乐官无“掌事”,《宋代官制辞典》列“掌事”为乐官,言其依据为《会要·乐》五之二一。考《会要·乐》五之二一载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议礼局上亲祠登歌之制,“执麾挟仗色掌事”与乐正、副乐正、乐师等同列[210],当属乐工而非乐官。又,分类标准亦可商榷,如:“宋代举凡教坊、大晟府、教乐所、衙前乐、云韶部、钧容直等乐司所属诸色乐官、乐人、舞人,都可泛称伶人”,“乐官、乐人皆可通称伶官,与‘伶人’略微有别,但分际不严”[211]。按:大晟府职官如提举官、大司乐、典乐、大乐令、主簿、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等,皆为朝廷命官兼任,不可“泛称伶人”或“通称伶官”。笔者认为,根据大晟府职官设置的动态过程与实际情况,将大晟府职官分为职事官、乐官、工属、吏属的四类分法似更妥当。大晟府提举官、大晟府同提举官、大司乐、典乐、大乐令、主簿、协律郎、按协声律、制撰文字、修制大乐局管勾官、大晟府制造官、大晟府杂务官、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钤辖教坊等为职事官,鼓吹令、鼓吹丞、教坊使、教坊副使、教坊判官、高班都知、都知等为乐官,运谱、掌事、掌仪范、管干教头、都部头、部头、副部头、都色长、二舞色长、舞师、引舞、舞头、舞郎、乐正、副乐正、乐师、上乐工、中乐工、下乐工、执色乐工等为工属,胥长、胥史、胥佐、贴书、专知、副知、库子、府史、典事、职掌、局长、院官、录事等为吏属,文繁不详述。

三、大晟府职官任替编年考

关于大晟府职官编年,目前在宋代职官研究中仍是空白。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一书,举凡京朝官均有大致编年,唯独大晟府职官付诸阙如。这可能因为大晟府职官历来不被重视,加上设置时间相对较短,头绪又较纷繁之故。然编年不仅有助于职官研究的深入,且可为大晟府这一特殊官制提供进一步研究的线索。现试作编年考辨如下:

(1)崇宁二年(1103),讲议司礼乐房参详官陈旸罢管乐事,改以刘炜主乐。时增置“大乐府”大司乐等官,刘炜疑为大司乐,魏汉津为“大乐府师”,吴良辅、赵知幾为协律郎。朱维、刘诜亦参与议乐。

按:陈旸崇宁二年九月至十一月间虽仍任礼乐房参详官,但主管礼事,改由刘炜主乐事(《宋史·刘昺传》,《通考·乐考三》)。时增置大司乐、典乐、大乐令、协律郎等官(《宋史·职官志八》);炜死后,其弟刘昺代之,官为大司乐,疑刘炜生前主乐时亦为大司乐。关于魏汉津献乐议,《宋史·乐志三》载在崇宁元年,唯不言魏汉津官职。据《会要·舆服》六之一五、一六、《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则魏汉津为“大乐府师”。又,崇宁二年增置协律郎等官(《宋史·职官志八》),今据《会要·乐》三之二四、《玉海》卷一一○、《傅公行状》[212],可考知崇宁二、三年间赵知幾、吴良辅为协律郎。

据《会要·职官》五之一四、一五,崇宁三年八月七日,因罢讲议司,奉议郎礼部员外郎陈旸、朝奉大夫朱维、承议郎刘诜各转一官[213]。按:刘诜、朱维后均为大晟府典乐,可见都与礼乐有关。

(2)崇宁三年(1104),刘昺为大司乐,杨戬任提举官,魏汉津为“大乐府师”兼大乐局制造官,吴良辅、赵知幾为协律郎。

按:《长编拾补》卷二三:“(崇宁三年正月甲辰)蔡京擢其客刘昺为大司乐,付以乐政。”《宋史·刘昺传》:“炜死,蔡京擢昺大司乐,付以乐正。”据考,刘昺为大司乐始于崇宁二年底(详后)。又《宋史·杨戬传》:“(杨戬)自崇宁后,日有宠,知入内内侍省。立明堂,铸鼎鼐,起大晟府、龙德宫,皆为提举。”按:“铸鼎鼐”始于崇宁三年二月,时杨戬任制造大乐局提举官。《铁围山丛谈》卷五:“崇宁中召见,制《大晟乐》,铸九鼎,皆其所献议。初制乐,一日,与宦者杨戬在内后苑,会上朝献景灵宫还,见汉津立道左观车驾。上望之,喜,遣小阉传旨抚问,汉津因鞠躬以谢。及还内,戬至,上曰:‘汉津能出观我耶?’戬曰:‘不然。早自车驾出,汉津同臣视铸工。方共饮,适闻跸还,臣舍匕箸,遽至于此。然汉津不出也。’”可证杨戬任提举官始于“铸鼎鼐”之时。又,据《会要·舆服》六之一五、一六、《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214],知魏汉津时任大乐局制造官。

(3)崇宁四年(1105),专置大晟府,刘昺为大司乐,魏汉津为大乐府师兼大乐局制造官,吴良辅、赵知幾为协律郎。杨戬任制造大乐局提举官。

据上考,大晟府置府建官前刘昺已为大司乐,置府建官后刘昺当续任大司乐。又,《宋史·杨戬传》:“起大晟府、龙德宫,皆为提举。”按:“起大晟府”即“大晟府置府建官”之意,时在崇宁四年九月朔,乃明载杨戬为首任大晟府提举官。但大晟府提举官始设于大观三年八月后,时杨戬任制造大乐局提举官,即大晟府提举官之前身。又,《宋史·魏汉津传》:“有马贲者,出(蔡)京之门,在大晟府十三年。方魏、刘、任、田异论时,依违其间,无所质正。”按:“任、田异论时”指政和末典乐任宗尧、田为议乐事(《宋史·乐志四》)[215],前推13年,当在崇宁四年。考崇宁间魏汉津为大乐府师兼大乐局制造官,刘昺为大司乐,能“质正”魏汉津、刘昺者,必为大晟府长贰之职,马贲此时疑为大晟府典乐。

(4)崇宁五年(1106),吴仪任按协声律;二月,罢大晟府,吴仪罢任。九月复旧,杨戬任提举官,刘诜任典乐,徐申、宋彧任大乐令,李遘、吴叔贤任协律郎。

汪藻《蒋公墓志铭》:“杨戬建节……帝曰:‘自朕即位以来,制作礼乐,皆其手,亦非小劳。’”《宋史·杨戬传》云其铸鼎鼐、起大晟府“皆为提举”。《纲目备要》卷二八:“(政和四年五月丙戌)内侍杨戬加节度,赏制乐传宣之劳也。”[216]据考,杨戬除政和二年至六年任“同提举大晟府”外(详后),自崇宁三年至政和元年连续八年先后任制造大乐局提举官、大晟府提举官,故徽宗说“即位以来,制作礼乐,皆其手,亦非小劳”,可见杨戬任制造大乐局及大晟府提举官时间极长。

又,《宋史·刘诜传》:“崇宁中,为讲议司检讨官。进军器、大理丞,大晟府典乐。”郭万桯《宋刘太常》言刘诜为典乐在崇宁四年(《明文海》卷四一九),未知何据。考崇宁五年二月曾罢大晟府,九月才“复旧”(《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通考·职官九》)。崇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诏大晟府“先考定谱、调、声以闻”(《会要·乐》三之二五)。刘诜因“通音律,尝上《历代雅乐因革》及《宋制作之旨》,故委以乐事”(《宋史·刘诜传》)[217],刘诜被任命为典乐,当在崇宁五年九月后。

慕容彦逢《朝散大夫徐申、奉议郎宋彧可并大晟府乐令,宣德郎李遘、将仕郎吴叔贤可并大晟府协律郎制》:“敕:具官某等,朕复大晟府名,礼乐异职,各迪有功,以追治古之盛。尔等咸以通于声文,擢践厥属,钦承无怠,嗣有宠嘉。可。”[218]按“复大晟府名”在崇宁五年九月,徐申、宋彧并为大晟府乐令及李遘、吴叔贤并为大晟府协律郎必在此时。

又,按协声律亦可考。杨时《吴国华墓志铭》:“崇宁五年……授将仕郎,大晟府审验音律。未几,府罢。先生亦浩然而归,不复出矣。”《田曹吴公文集序》:“审律名仪,去年以遗逸被召,相君说之,除大成(晟)府审验音律。”[219]“大晟府审验音律”云云,即按协声律。盖吴仪于本年初招为此官,二月即罢归,未复职。

(5)大观元年(1107),杨戬任提举官,刘诜任典乐,徐申、宋彧任大乐令,李遘、吴叔贤、彭几任协律郎,姚公立任按协声律。

《宋史·刘诜传》:“崇宁中为……大晟府典乐。”《宋史·乐志四》:“(大观二年)刘诜上徵声。”知刘诜至大观二年仍任典乐。又,考慕容彦逢为中书舍人在崇宁五年九月至大观元年春(《慕容彦逢墓志》),徐申大观元年春似仍为乐令。又,据《会要·职官》六八之一七,大观二年八月二十六日,开封府工曹参军宋彧复换西京作坊使,“以言者论彧为梁子美鹰犬……初不亲文墨,自小使臣换文资。二年之间,官至朝散郎”。考宋彧崇宁五年九月后方为乐令,二年之间,官至朝散郎,则大观元年末或二年初已离大晟府为开封府工曹参军。又,据《会要·乐》五之二○:“(大观二年三月三十日)先是,进士彭几进《乐书》……时礼部员外郎吴时善其说,建言乞召几至乐府。朝廷从之。”(《宋史·乐志四》同)然未言任何官,今据《墨客挥犀》卷六小注考知彭几任协律郎,其任职始于大观元年(详后《彭几考》、《吴时考》)。又,姚公立任按协声律约在此时,详见《书录解题》卷一四、《通考·经籍考十三》[220]及下文《大晟府乐书考》。

(6)大观二年(1108),杨戬任提举官,刘诜、徐申任典乐(十月离任),彭几任协律郎,姚公立任按协声律。

按:刘昺大观二年六月为御史中丞吴执中所论而出知陈州(详后《刘昺考》),此前刘昺似仍任大司乐。

又,据程俱《祭徐申典乐文》(《北山集》卷一七)、《挥麈录·馀话》卷二,知徐申曾任典乐。考《咸淳重修毗陵志》卷八:“(徐申)大观二年十月,朝请大夫、提点太常寺大晟乐(知常州)。政和元年十二月满。”[221]既大观二年十月徐申即出知常州,故知其为典乐必在大观二年十月前(详后《大晟府词人新考》)。

(7)大观三年(1109),杨戬任提举官,刘诜任典乐,彭几任协律郎,姚公立任按协声律。

按:大观三年八月“制造大乐局”罢局,杨戬或于此时转为大晟府提举官。附此俟考。

又,本年刘诜任典乐,彭几任协律郎,姚公立任按协声律,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8)大观四年(1110),杨戬任大晟府提举官,刘诜任典乐(二月离任),彭几任协律郎,姚公立任按协声律。

按:刘诜大观四年二月已离典乐任,而担任太常寺少卿修撰《续因革礼》,不再管理燕乐之事(详后《刘诜考》)。

(9)政和元年(1111),杨戬任大晟府提举官,彭几任协律郎(十月前罢任)。

按:据《会要·职官》六八之二四,政和元年十月,张商英衡州安置,“以开封府狱成,尝令余员(负)、彭几、僧德洪往来交接”。《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同[222]。据此,彭几罢协律郎任当在政和元年十月前。

(10)政和二年(1112),刘昺任提举官,杨戬任同提举官,盛允升任制造官。

按:《徽宗词坛研究》考证,政和二年刘昺为户部尚书兼大晟府提举,直到政和三年末或四年初[223]。说刘昺任大晟府提举始于政和二年,极确,但说其政和三年末或四年初不再兼任此官,似可商榷(详后)。又沈与求《盛公行状》:“政和二年……改仪曹,兼大晟府制造官。三年,司勋奏公曩摄邑苏之常熟。”[224]可知盛允升任大晟府制造官在政和二、三年间。

(11)政和三年(1113),刘昺任提举官,杨戬任同提举官,马贲任大司乐,朱维任典乐,盛允升任制造官,万俟咏、江汉、曹棐任制撰文字,晁端礼、陆韶之任按协声律。

按:《会要·乐》三之二七:“(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大晟府新燕乐进讫。’诏:‘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杨戬落通仕大夫,除正任观察留后……马贲等五人各转行两官。’”所奖励人员中,刘昺任大晟府提举官、杨戬任大晟府同提举官(详后)、马贲任大司乐。又,据翟汝文《马贲大司乐制》,作于政和三年,但制文有“典职惟旧,肆命汝为长”云云(《忠惠集》卷三),知马贲在政和三年正式任命为大司乐前,还曾充大晟府长贰之职。又,据《避暑录话》卷上:“政和间,郎官有朱维者……郑枢密达夫在坐,正色曰:‘公不吹,当违制。’……遂除维为典乐。”知朱维曾任典乐。据《宋史·宰辅表三》,郑居中知枢密院事在政和三年正月至六年五月。又,《会要·乐》四之一:“(政和)五年九月十六日,新差权知庐州朱维奏。”[225]可证朱维任典乐在政和三年后至五年九月间。

关于制撰文字,则此年任职人员极多。《铁围山丛谈》卷二载晁端礼为制撰在“政和初”,然据《乐静集》卷二八《晁次膺墓志铭》、《景迂生集》卷一九《晁公墓表》、《能改斋漫录》卷一六,考知其任职大晟府在政和三年六月上旬。又,《会要·乐》三之二八载,政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曹棐撰到徵调《舜韶新》曲,特补将仕郎充大晟府制撰。又,《碧鸡漫志》卷二载政和初万俟咏任制撰,实应在政和三年五月后,乃因撰曲而补官(《要录》卷三四,《中兴小纪》卷八),所撰曲亦为徵调。又,《铁围山丛谈》载政和初江汉为制撰,然据其所献蔡京词“八载相业”云云(卷二),当在政和三年五月后;如写作时间在“政和初”,则蔡京只有“六载相业”(《宋史·宰辅表三》)[226]。详后《大晟府词人新考》,此处从略。

又,按协声律亦可考。上文晁端礼、陆韶之即按协声律,《铁围山丛谈》卷二“制撰”云云,偶误,详后。又张守《陆虞仲墓志铭》:“遂授公大晟府按协声律。……兼编集舒王遗文所检讨官。会有诏裁罢在京冗局,公敛板诣政事堂曰:‘乐府有协律郎,又置按协声律,冗孰甚焉?宜罢。’后果罢。”据《宋史·徽宗本纪三》:“(政和三年正月)癸酉,追封王安石为舒王。”[227]陆韶之“兼编集舒王遗文所检讨官”在政和三年后,其为按协声律亦在此时。

(12)政和四年(1114),提举官刘昺,同提举官杨戬,大司乐马贲,典乐朱维,制撰文字田为、曹棐、万俟咏、江汉,按协声律陆韶之。

按:《会要·礼》五之三:“(政和四年三月十五日)同提举大晟府杨戬奏。”[228]《徽宗词坛研究》认为杨戬提举大晟府在政和四年三月至六年九月末[229]。未明大晟府提举官可同时由“侍从及内省近侍官”担任[230]。如果出现由“侍从及内省近侍官”共同提举大晟府的情况,则提举大晟府多由四品以上清要官担任,同提举大晟府乃由从五品以下内侍省宦官担任;既《会要·礼》五之三云杨戬“同提举大晟府”,则其为副职无疑,不得谓“同提举大晟府”即“大晟府提举官”。按:宋代官制中,“同”为副职,多与正职共事[231]。故不得谓杨戬同提举大晟府,则刘昺一定不在提举大晟府任。今既考定杨戬政和二年至六年四月间同提举大晟府,又考定刘昺政和二年至六年提举大晟府,两者其实并存。不可就杨戬同提举大晟府时间而断刘昺提举大晟府之首尾时间。

又,考刘昺政和二年任大晟府提举官后,政和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仍以侍从官身份兼大晟府提举官。据《会要·乐》四之一、《玉海》卷一○五,“(政和)六年闰正月九日,大晟府编集燕乐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炳撰文。”《宋史·乐志三》:“其后十三年,帝一日忽梦人言:‘乐成而凤凰不至乎!盖非帝指也。’帝寤,大悔叹……于是再出中指寸付蔡京,密命刘昺试之。时昺终匿汉津初说,但以其前议为度,作一长笛上之。”[232]按:崇宁二年底刘昺为大司乐主乐事,“其后十三年”为政和六、七年间,其时刘昺再以徽宗“中指寸”“作一长笛上之”,可见刘昺此时虽为他官,但仍兼管大晟府事。按政和六年十月周邦彦任大晟府提举官,疑“其后十三年”乃为约数。

又,田为曾任“燕乐所制撰”之职[233],即制撰文字别称;因“燕乐所”政和四年正月后方设(详上),田为任燕乐所制撰应在政和四年正月后。

本年马贲任大司乐,朱维为典乐,曹棐、万俟咏、江汉任制撰文字,陆韶之为按协声律,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13)政和五年(1115),提举官刘昺,同提举官杨戬,大司乐马贲,典乐朱维(九月后裴宗元任典乐),制撰文字田为、曹棐、万俟咏、江汉,按协声律陆韶之,大晟府杂务官强行父。

按:典乐朱维于政和五年九月即离任,裴宗元任典乐当始于此时。《宋史·乐志四》:“(政和)七年二月,典乐裴宗元言。”则政和七年二月裴宗元任典乐已历数年。按:裴宗元崇宁五年至大观元年前后任医学博士(慕容彦逢《儒林郎裴宗元可医学博士制》),政和三年闰四月在太医令任(《会要·职官》二二之三八)[234],其任典乐当在太医令任满后补朱维缺。

又,曾协《强公行状》:“改承奉郎,除光禄寺丞兼大晟府杂务官。逾年,文宪公薨,除公通判杭州,年二十六。”[235]按:强行父绍兴二十七年卒,终年67岁,26岁当为政和六年,其为大晟府杂务官在前一年即政和五年。“逾年”,则其任杂务官或至政和六年初。

本年刘昺任大晟府提举官,杨戬为同提举官,马贲任大司乐,田为、曹棐、万俟咏、江汉任制撰文字,陆韶之为按协声律,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14)政和六年(1116),提举官刘昺(十月周邦彦接任),同提举官杨戬(四月后接任提举官,十月罢任),大司乐马贲,典乐裴宗元,大乐令晁冲之,大晟府主簿曾纁,按协声律陆韶之,大晟府杂务官强行父。制撰文字江汉(政和六、七年间已离大晟府任密州通判)、万俟咏(疑升为他官)、田为(遭弹劾,但仍在大晟府任职)。

按:《会要·职官》七之二四:“(政和)六年四月九日,刘炳除宣和殿学士、提举醴泉观,依旧带东宫官。”疑刘昺离大晟府提举官任即在本月,接任者为杨戬。《会要·礼》五一之二三:“政和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奉安定鼎,太师蔡京为礼仪使,提举官杨戬就充都大管干。”[236]诸葛忆兵认为杨戬此时任大晟府提举官,甚确;又认为周邦彦政和六年十月至七年三月提举大晟府,在任时间大约有半年[237],亦可从。

又,《会要·职官》五六之四四:“(政和六年)十一月二日,诏大司乐马贲秩视待制,班着依旧。”按马贲自政和三年任大司乐后(详上),到政和八年仍在任。又,《独醒杂志》卷四:“(政和间)晁冲之叔用作《梅词》以见蔡攸。攸持以白其父曰:‘今日于乐府中得一人。’元长览之,即除大晟丞。”(《渔隐丛话·前集》卷五九,《诗话总龟·后集》卷三二同)[238]《清真先生遗事》、《宋魏汉津乐与大晟府》、《徽宗词坛研究》都云大晟府官制无丞,当为大乐令[239]。可从。又考晁冲之任大乐令在政和六年前,年底已离任[240]

又,大晟府主簿亦可考见。汪藻《曾君墓志铭》:“君讳纁,字元礼(引者按:一本作“符礼”),世家建昌南丰。……年三十余,始举进士,中甲科,调主应天府虞城、明州鄞县簿,复陻阨。久之,当路有怜其才、悼其屈者,挽为大晟府主簿,非其好也。出提举两浙、河北、京东路盐香,改梓州路常平,皆不赴。除京畿提举学事,言者犹指君党家子,免之。得知太平州、提举两浙盐香,又皆不赴。选知高邮军,移(舒州)未期年,遭母兖国夫人忧。归吴中,至毘陵卒,年四十一,官止奉议郎,时宣和五年四月五日也。”[241]按宣和五年曾纁卒时年四十一,中甲科之年“三十余”在政和三年前后。又“出提举两浙盐香,皆不赴”、“得知太平州、提举两浙盐香,又皆不赴”云云,查《吴郡志》:“宣教郎曾纁,政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到(提举两浙西路茶盐公事)任,七年罢任。”“宣教郎曾纁,宣和元年九月二十日到(提举两浙西路茶盐公事)任。”[242]知已到任,第一次提举浙西茶盐始于政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考其初仕虞城、鄞县两任主簿或任期均不久,“复陻阨。久之”,至少有一两年,则其为大晟府主簿当在政和六年前后。

又,江汉于政和三年五月后任制撰文字,至政和六、七年间已离大晟府任密州通判。《浙江通志》:“江汉……倅密州时,秦桧为郡博士,掌笺表,汉每指摘窜定。”据《宋史·秦桧传》:“(秦桧)登政和五年第,补密州教授。”《宋宰辅编年录》:“(翟)汝文,字公巽。尝知密州,秦桧为州学教授,汝文荐其才。”按:翟汝文知密州在政和七年(《宋史·翟汝文传》)[243],江汉“倅密州”略早于翟汝文,当在政和六、七年间。因翟汝文上任后不久即荐秦桧应制举,中词学兼茂科[244]

又,田为政和末兼修制大乐局管勾官,此前因“贪滥不法,物论勿齿”(《宋史·张朴传》)而遭弹劾降职,但仍在大晟府任职。又,万俟咏政和六年“请以盛德大业及祥瑞事迹制词实谱。有旨依月用律,月进一曲”(《碧鸡漫志》卷二),疑已升为他官,但仍在大晟府,直到宣和元年八月前(《会要·职官》四三之一○二)[245]。详后《大晟府词人新考》,此处从略。

(15)政和七年(1117),提举官周邦彦(三月后蔡攸接任),大司乐马贲,典乐裴宗元(二月后离任)、吴时(六月离任)、任宗尧(六月上任),大乐令韩极,按协声律刘僴。田为以修制大乐局管勾官兼典乐,宋暎为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

按:据考,周邦彦政和六年十月至七年三月提举大晟府,蔡攸提举大晟府为政和七年三月至宣和初(详上)。又,《宋史·吴时传》:“提举河东常平。岁饥,发公粟以振(赈)民。童贯经略北方,每访以边事,辄不答。还,为大晟典乐,擢中书舍人、给事中。”[246]吴时提举河东常平当在政和六、七年间,擢中书舍人为政和七年至重和元年。按:任宗尧本年六月后已为典乐,知吴时任典乐当在政和七年二月至六月间。详后《吴时考》。

《宋史·乐志四》:“政和末,明堂成,议欲为布政调燮事,乃召武臣前知宪州任宗尧,换朝奉大夫,为大晟府典乐。”“(政和七年)十月,皇帝御明堂平朔左个,始以天运政治颁于天下。”《宋史·徽宗本纪三》:“(政和七年)六月戊午朔,以明堂成,进封蔡京为陈、鲁国公。”《通考·郊社考七》:“(政和)七年,明堂成。”[247]知任宗尧为典乐在政和七年六月前后。

又,《宋史·张朴传》:“起复修制大乐局管勾官田为大晟府典乐。”《会要·职官》六九之四:“(宣和元年八月)十八日,田为罢典乐,为大晟府乐令。以臣僚言,典乐在太常少卿之上,燕乐所制撰乃厘务官耳,太相辽绝,不冒躐如此。故有是命也。”据《宋史·乐志四》、《宋史·张朴传》、《会要·职官》六九之四、《通考·乐考四》[248],可知田为第一次任典乐在政和末(详下)。又,修制大乐局始设于政和七年三月后,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九日罢局(详上),则田为任大乐局管勾官必在其间。时田为以燕乐所制撰兼修制大乐局管勾官“起复”为典乐,故遭到张朴弹劾。

又,周必大《宋公暎墓志铭》:“政和四年,别以门荫为将仕郎,调孟州刑掾,改河北籴便司干当公事,选充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以生母令人崔氏心丧去官。服除,用前籴便赏,改宣教郎、为河北转运司干当公事、提举洛口交装催促纲运,擢尚书司门员外郎,出为蔡河拨发。宣和元年冬,徽宗召对,称旨,命知宿州。”[249]按:以宋暎“服除”27个月计,到宣和元年九月已“改宣教郎、为河北转运司干当公事、提举洛口交装催促纲运。擢尚书司门员外郎,出为蔡河拨发”,“冬,徽宗召对”,故推算出宋暎为“大晟府修制大乐管干文字”当在政和七年三月后。前此或后此一个月,则难以吻合宋暎“服除”前后仕历。

又,赵鼎臣《韩公行状》:“公讳粹彦,字师美,姓韩氏……诏甫下,而有司以公不起闻矣,命以批诏付其家。时(政和)八年正月二十九日也,年五十有四。……子男十四人:……极,朝奉郎,大晟府乐令。……方政和八年十月初一日,朝请大夫、行尚书度支员外郎赵某状。”[250]据此,韩极政和八年正月已任大乐令有日,始任当在政和七年春,为补晁冲之大乐令缺者。

又,按协声律亦可考见。胡寅《缴刘僴复秘阁修撰》:“刘僴服事蔡攸……为大晟府按协声律。”(《斐然集》卷一五)《独醒杂志》卷九:“刘宽夫僴……为大晟府按协声律及提举道箓(录)院管干文字。其所转官,则缘按乐精熟及修道箓(录)院。”《要录》卷九:“(刘)僴宣、政间以大晟府、道箓(录)院属官,迁徽猷阁待制。”[251]知刘僴为按协声律在蔡攸提举大晟府后,即政和七年三月后至宣和初。

(16)政和八年重和元年(1118),提举官蔡攸,大司乐马贲,典乐任宗尧、田为,大乐令韩极,大晟府制撰葛庶幾,按协声律刘僴。

《襄陵文集》卷一《太学生充大晟府制撰葛庶幾补迪功郎制》。按:此文前有《中书舍人梅执礼神霄宫进书转一官制》、《潼川路提刑蒲卣修城转官制》(同上卷一),后有《工部侍郎柳庭俊妻封硕人制》(同上卷二)等制文。据《会要·刑法》三之七一:“宣和元年十月十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奏……”《会要·选举》一之一五:“(宣和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中书舍人梅执礼同知贡举。”《会要·职官》六九之三:“(宣和元年五月十五日)工部侍郎柳庭俊降两官。”[252]乃作于宣和元年至二年。据此,知《大晟府制撰葛庶幾补迪功郎制》作于宣和元年前后。时葛庶幾已任“大晟府制撰”一年,其始任当在重和元年前后。

本年蔡攸为大晟府提举官,马贲任大司乐,任宗尧、田为任典乐,韩极为大乐令,刘僴任按协声律,葛庶幾为大晟府制撰。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17)宣和元年(1119),提举官蔡攸,大司乐马贲(十一月离任,由田为临时代理),典乐任宗尧、田为(八月田为罢为大乐令,十一月复为典乐,十一月十三日祀南郊,临时代理大司乐之职),大晟府制撰葛庶幾,按协声律刘僴。

按:《宋史·张朴传》:“起复修制大乐局管勾官田为大晟府典乐,朴论为贪滥不法,物论勿齿,且典乐在太常少卿之上,修制冗官,不当超逾,乃罢为乐令。未几,复前命(大晟府典乐)。”《会要·职官》六九之四:“(宣和元年八月)十八日,田为罢典乐,为大晟府乐令。”知田为被张朴所论,宣和元年八月十八日由典乐罢为乐令,但不久又恢复了典乐之职。考《清波杂志》卷一一:“己亥冬,祀南郊。方登坛,乐作,使人推数小车,载火出于远林。左右争献言为异,指点哄然。大司乐田为押登坛歌,坛上大呼:‘田为先见!’”“己亥”即宣和元年。据《宋史·徽宗本纪四》、《长编拾补》卷四○,宣和元年十一月乙卯南郊[253]。时田为以典乐临时代理大司乐之职,可知田为复任典乐必在宣和元年十一月乙卯前。

本年蔡攸为大晟府提举官,任宗尧任典乐,刘僴为按协声律,葛庶幾任大晟府制撰,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18)宣和二年(1120),提举官蔡攸,典乐任宗尧、田为。

本年蔡攸为大晟府提举官,任宗尧、田为任典乐,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19)宣和三年(1121),提举官梁师成,大司乐蒋瑎,典乐冯舒。

按:汪藻《蒋公墓志铭》:“(蒋瑎)除光禄卿。居亡何,擢大司乐。时用魏汉津乐,以中贵人梁师成兼领。”(《浮溪集》卷二七)则“兼领”云云,实为提举官(《宋史·职官志一》)。据胡寅《翁公神道碑》(《斐然集》卷二六)、朱熹《翁君墓碣铭》(《朱熹集》卷九一)[254],宣和三年至五年梁师成提举秘书省[255],“兼领”大晟府当在此时。又据《要录》卷一一八:“蒋瑎……事徽宗为大司乐。”[256]据考,蒋瑎“擢大司乐”当在宣和三年,乃以光禄卿兼任大司乐,详后《蒋瑎任大晟府大司乐考》。

冯舒任典乐始于宣和三年,详见下文。

(20)宣和四年(1122),提举官梁师成,大司乐蒋瑎(十月至十一月间毕完任大司乐),典乐冯舒。

按:蒋瑎于本年十月前后罢任,因与提举官梁师成在议南郊大礼使用何种规模的乐舞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257],而改任毕完为大司乐,详后《蒋瑎任大晟府大司乐考》。

又,《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八:“(宣和五年六月)九日庚子,收复全燕,一行官吏、将士推恩……大晟府典乐、提举秘书省道录院主管文字、宣抚使司勾当公事冯舒与除待制,更转一官。”[258]按:典乐从五品,“待制”从四品,“大晟府典乐冯舒除待制,更转一官”,知其任典乐至少已有一年以上。冯舒任典乐当始于宣和三年。

(21)宣和五年(1123),提举官梁师成,大司乐毕完,典乐冯舒、刘国瑞,协律郎江端本。

按:据《会要·崇儒》六之一二:“(宣和)五年正月十七日,大司乐毕完言:‘为装成神宗皇帝御笔石本二轴投进,乞宣付秘阁收藏。’从之。”[259]毕完始任大司乐当在宣和四年十月至十一月间(详上)。

又,《会要·选举》二○之三:“(宣和)六年正月二十三日……承议郎、大晟府典乐兼国史院编修官刘国瑞……充贡举点检试卷官。”《会要·职官》六九之一六:“(宣和六年)十二月四日……大晟府典乐刘谷瑞送吏部,以言者论……谷瑞贪鄙冒进故也。”[260]按:“刘国瑞”、“刘谷瑞”当为一人,其任典乐当在宣和五年至六年十二月。

又,晁冲之《简江子之求茶》:“故人新除协律郎,交游多在白玉堂。拣牙斗夸皆饮尝,幸为传声李太府,烦渠折简买头纲。”[261]按“江子之”即江端本。“李太府”即太府少卿李著,宣和五年至六年任(《会要·职官》四二之四八、六九之一三)。《长编拾补》卷四○载江端本通判温州在宣和元年十一月,蔡攸使江端本杀林灵素在宣和二年[262]。江端本通判温州任满当在宣和四年十一月,离任后即授为大晟府协律郎。

(22)宣和六年(1124),大司乐毕完,典乐刘国瑞,协律郎江端本。

本年毕完为大司乐,刘国瑞任典乐,江端本为协律郎,详见上文考证,此处从略。

(23)宣和七年(1125),大晟府乐令范寅恭、钱端礼、张玮,协律郎江端本、任谊。

按:《会要·职官》三之一一、一二:“(宣和)七年六月十八日,御笔:‘直秘開(阁)钱端义已除符宝郎,改除光禄少卿,便令供职。管勾崇福宫钱端礼除大晟府乐令,替范寅恭,通理年满阙。’吏部供到:‘范寅恭已差张玮。’臣僚上言:‘恭览……’奉圣旨:‘钱端义等具因依告示,见在省、府、寺、监不应诏旨之人。令中书省取索闻(開)具取旨。’”[263]则钱端礼拟替范寅恭为大晟府乐令,但因已差张玮,故未任命。而仍旧差张玮替范寅恭为大晟府乐令。

又,《画继》卷三:“任谊,字才仲,宋复古之甥也。尝为协律郎,后通判澧州。适丁乱离,钟贼反叛,为群盗所杀。”[264]任谊为协律郎或在宣和末。

四、待考任时或官职的大晟府职官

除上述46名大晟府职官可大致编年[265]外,查宋元史料尚有27人在大晟府及其下属机构任职的记载。或为职事官,或为乐官,有些难以确定任时,有些则无法确定官名,亦附此俟考。

(1)潘景(大晟府典乐)

洪适《潘景直秘阁致仕制》:“大夫七十而请老,古之制也。近人耽禄,乃钟鸣漏尽而不知止。吁,可叹哉!具官某,学道洗心,声中其实。蚤入京都,垂上华辙。晟府典乐,禄臣司光,皆当时之遴选。退休林壑,亦既有年。遗荣抽簪,无玷终始。中秘之直,非贤弗居。光尔桑榆,用迎寿嘏。”[266]

按:洪适隆兴二年四月以太常少卿兼权直院,九月除中书舍人,闰十一月兼直院,乾道元年五月除翰林学士,六月除签书枢密院事(《宋史·洪适传》)。《潘景直秘阁致仕制》编于“内制”,当为翰林学士时。潘景时年七十,生年当在绍圣三年(1096),至乾道元年(1165)整70岁。其为“晟府典乐”疑在宣和末(1124—1125)。姑附于此。

(2)成藻(大晟府制撰)

《要录》卷八九:“(绍兴五年五月)丁丑,右迪功郎万俟卨言:‘摄廉州助教成藻并补下州文学,言在东都以白衣充大晟府制撰,满岁得官。’藻,朱勔馆客,尝为越州司仪曹事,以罪废。至是,依讨论例改授。”[267]成藻任大晟府制撰时间俟考。

(3)张阜、俞随、王恂(官名俟考)

《会要·舆服》六之一六:“(崇宁四年)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御大庆殿受贺,始用新乐。己亥,大赦天下。……大司乐、兼同详定《大乐书》刘炳转三官。承务郎张阜转承事郎,左藏库使、副俞随等二十二人,各转一官,大将王恂等六人,授三班借职,皆以九鼎成,推恩故也。”[268]知张阜、俞随、王恂等亦在大晟府任职,具体官名俟考。

(4)黄冕、王昭、张苑(官名俟考)

《会要·乐》三之二七:“(政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中书省言:‘大晟府新燕乐进讫。’诏:‘提举官刘炳特转两官……黄冕阶官上转一官……王昭等三人各转一官,减一年磨勘;张苑转一官。’”[269]知黄冕、王昭、张苑等亦在大晟府任职,具体官名俟考。

(5)阎政(后苑造作所监官)

《襄陵文集》卷二《阎政制》:“凡乐道在朝廷,而器使在有司。董夫制作,必有所属。尔久以敏强,总提庶工,乐事告成,宜有褒励。兵团使指,是惟异恩。往祗厥官,懋承宠渥。”[270]按:制文作于宣和元年。考重和元年十二月十九日,修制大乐局罢局,徽宗有《酬奖乐局官吏诏》(《会要·乐》四之二),则“总提庶工,乐事告成”云云,当为此而发。阎政似以内侍负责乐器制造工作,原疑为修制大乐局提举官,但查诸史“修制大乐局”无“提举官”。今考崇宁三年铸九鼎于“后苑”,即以杨戬提举制造大乐局(详上),知当时虽设局制乐,但铸九鼎的实施机构,却为“后苑造作所”。据《会要·职官》三六之七二,“后苑造作所”下辖之“作”和“乐器作”,乃为铸器之所。修制大乐局铸器,亦当由后苑造作所承担。故可推知阎政似为后苑造作所监官,负责政和七年三月至重和元年十二月修制大乐局乐器制造工作,而所任官名仍俟详考。

(6)刘希颜(大晟府乐正)、田仲(大晟府运谱)

《大金集礼》卷三八:“大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呈禀……本寺虽有亡宋乐正刘希颜、运谱田仲等二人,自令、丞以下,并不蒙设置。”据《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乐正、运谱等均为大晟府官职[271]。知刘希颜曾任大晟府乐正、田仲曾任大晟府运谱,任时俟考。

(7)陆诚(大晟府乐师)

《中兴礼书》卷一二:“(绍兴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户部言:‘今有昨大晟府乐师陆诚,乞拘收充分诣乐正。’”[272]陆诚任大晟府乐师时间俟考。

(8)任道(大晟府二舞色长)

《宋史·乐志五》:“(绍兴十年,太常)丞周执羔言:‘大乐兼用文、武二舞,今殿前司将下任道,系前大晟府二舞色长,深知舞仪,宜令赴寺教习。’”[273]任道任大晟府二舞色长时间俟考。

按:以上13人均在大晟府担任职事官或乐官,其中黄冕,疑以内侍身份担任管理大晟府宴乐案一类的“承受官”,俞随、王恂则以武臣身份在大晟府法物案下辖机构大乐法物库任职,疑为“监官”。张阜以承务郎转承事郎,则为选人转为京官,具体职事不明。

另外,教坊在政和三年八月隶大晟府(详上),此后任职于教坊的人员,亦可视为大晟府乐官。如:

(9)张俣(教坊色长)

吴莱《张氏〈大乐玄机赋论〉后题》:“当《大晟乐书》之行,教坊色长张俣曾制《大乐玄机赋论》:‘七音、六十律、八十四调,本不脱乎龟兹白(人曰)苏祗婆之旧。[274]正行四十大曲,常行小令,四部弦管,犹或尚循乎大唐、五代梨园法曲之遗。’”《春明梦馀录》引作吴莱《大晟乐论》,均云“张俣《大乐玄机赋论》”[275]。按张俣所论大晟乐“七音、六十律”等,乃大观三年六月刘昺“所上”《大晟乐书》相关内容,“正行四十大曲,常行小令,四部弦管”则为燕乐内容。所谓“尚循乎大唐、五代梨园法曲之遗”,知当时燕乐尚依“唐律”之旧,未尝有所变革。据此,其书当成于政和四年正月以“大晟府十有二月所定声律”阅习教坊乐前。可推知张俣任教坊色长在大观三年六月至政和四年正月间。

(10)张从宝(教坊乐工)

《会要·乐》四之二:“宣和元年三月十九日,蔡攸奏:‘近据百姓张重杨、教坊乐工张从宝赍到古籥一管。’”《玉海》卷一一○:“(宣和)元年三月十九日,乐工张从宝上古籥一管,自陈世习其艺。”[276]

(11)雷中庆(教坊使)、刘继安(教坊琵琶工)、孟水清(教坊笛工)

《铁围山丛谈》卷六:“教坊琵琶则有刘继安。舞有雷中庆,世皆呼之为‘雷大使’。笛有孟水清。”《东京梦华录》卷九:“《三台》舞旋,多是雷中庆。……唯中庆有官,故展裹。”[277]据考,雷中庆极可能做过教坊使,时人呼为“大使”[278]。按:《东京梦华录》所述燕乐乐器有“埙、篪”[279],乃政和三年后事(详后),故雷中庆为教坊使亦在隶大晟府期间。刘继安为教坊琵琶工、孟水清为教坊笛工,亦在此时。

(12)孟景初(教坊使)、刘乔、侯伯朝、王颜喜(教坊副使)、南河炭(教坊乐官)

《东京梦华录》:“是时,教坊杂剧色鳖膨刘乔、侯伯朝、孟景初、王颜喜而下,皆使、副也。”(卷九)“教坊使孟景初……装将军。……教坊南河炭……装判官。”(卷一○)[280]知孟景初为教坊使,其任时或在雷中庆后。刘乔、侯伯朝、王颜喜亦为“使、副”,南河炭为乐官,除刘乔擅长杂班(即杂扮)、王颜喜长于散乐外,均不可详考[281]

(13)袁陶(教坊判官、教坊使、箫管工)

《浩然斋雅谈》卷中:“宣和间,教坊大使袁祹《应制诗》云。”又卷下:“(宣和中)上顾教坊使袁祹。”《续骫骳说》云:“政和中,袁裪(绹)为教坊判官撰文字。”[282]

按:“袁祹”、“袁裪”,《靖康要录》、《三朝北盟会编》、《墨庄漫录》、《长编拾补》作“袁陶”,《铁围山丛谈》、《续骫骳说》作“袁绹”,当为同一人。袁陶为“教坊使”、“教坊判官”事,仅《浩然斋雅谈》、《续骫骳说》有载,他书不见。[283]《靖康要录》卷一:“(靖康元年正月十二日)御笔:‘……袁陶、武震、史彦、蒋翊、郭老娘逐人家财籍没。’”(《长编拾补》卷五二同)不载袁陶具体身份。《三朝北盟会编》卷三○:“(靖康元年正月十五日)箫管袁陶、武震、史彦、蒋翊……逐人家财籍没。”乃云“箫管袁陶”。《墨庄漫录》卷八:“靖康中……筑毬吹笛袁陶、武震辈,例籍其家。”则云“筑毬吹笛袁陶”。《铁围山丛谈》卷三:“歌者袁绹……宣和间,供奉九重。尝为吾言:东坡公昔与客游金山。……命绹歌其《水调歌头》。”[284]则为“歌者袁绹”。袁陶于教坊中年辈甚高,元祐六年前后以“歌者”身份得见苏轼,政和中为“教坊判官”,宣和间以教坊使“供奉九重”,靖康元年“籍没”家财时身份乃为“箫管”(“吹笛”)[285]。野史之说无从确考,或先为“歌者”,后升为“教坊判官”、“教坊使”,晚年又以“箫管工”为左右军筑毬伴奏。

(14)司文政(教坊乐人)

《三朝北盟会编》卷六六:“(靖康元年闰十一月十一日)教坊乐人司文政,以伏阙上书无理狂悖伏诛。……榜云:‘教坊乐人司文政,伏阙上书……。’”(《靖康纪闻》略同)然《靖康要录》卷一三云“大名府进士司文政”[286],附此俟考。

(15)孟子书、周礼义(教坊乐官)

周峰点校《东京梦华录》:“崇、观以来,在京瓦肆伎艺:张廷叟,《孟子书》。”[287]按:此“孟子书”乃人名,非“《孟子书》”名[288]。据《靖康要录》卷一五:“(靖康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乐官孟子书等,经元帅投状。”“(二月五日)因教坊人员孟子书、周礼义……等于军前陈状。”《三朝北盟会编》卷七八:“《汴都记》曰:‘……(靖康二年二月四日)乐官孟子书等,经元帅投状。’”《宋史全文》卷一五:“(靖康二年二月乙丑)会军前取过教坊人孟子书、周礼义……等称,各有窖藏金银。”《挥麈后录》卷四:“乐官孟子书,俱为平昔侥滥渠魁。”[289]知孟子书为教坊乐官,诸书称“乐官”、“教坊人员”、“教坊人”,其实为一。周礼义亦与孟子书同为教坊乐官,具体职任俟考。

以上教坊人员共14人,任职时间在政和三年八月后,姑且附入大晟府乐官,以俟进一步考定。


[1] 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一二,第3册,第2468页。以下简称《会要》。

[2] 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二,第387册,第400页。以下简称《长编纪事本末》。

[3] 黄以周等:《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二○,第2册,第700—701页。以下简称《长编拾补》。

[4] 详见《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页),《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90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二(第387册,第401页),《宋史·陈旸传》(第37册,第12848页)。

[5] 黄以周等:《长编拾补》卷二○,第2册,第702—703页;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190页。

[6]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五之一四、一五,第3册,第2469—2470页。

[7]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5页。

[8] 详见《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8页),《长编拾补》卷二二(第2册,第771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二(第387册,第403页),《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5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8页),《宋史·陈旸传》(第37册,第12848页),《长编拾补》卷二○(第2册,第708页)。

[9] 详见《九朝编年备要》卷二七(第328册,第726页),《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90页),《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5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8页)。

[10]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8—1159页),《宋史·徽宗本纪四》(第2册,第415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九(第755页)。

[11] 详见《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宋史·陈旸传》(第37册,第12848页),《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90页),《闽中理学渊源考》卷一○《侍郎陈晋之先生旸》(第460册,第178—179页)。

[12]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第363页),《皇宋十朝纲要校正》卷一六(第453—454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89页),《长编拾补》卷二六(第2册,第879页)。

[13] 详见《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一(第596册,第411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文献通考·乐考十九》(第1285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45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

[14] 详见《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2998页),《宋史·陈旸传》(第37册,第12849页)。

[15] 详见《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90页),《东都事略·陈旸传》(第382册,第750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79页),《宋会要·礼》二五之六六(第2册,第987页),《宋会要·职官》五之一四、一五(第3册,第2469—2470页),《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9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四(第2册,第1832页),《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5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8页),《宋史·陈旸传》(第37册,第12849页),《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2—3995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3002页)。

[16] 详见《通鉴续编》卷一一(第332册,第662—663页),《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87页)。按:“蔡京擢昺大司乐”当在崇宁二年底,考详后。

[17] 详见《宋会要·乐》三之二四(第1册,第319页),《玉海》卷一一○(第945册,第876页),晁公休《宋故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赠徽猷阁待制傅公行状》(傅察《忠肃集》卷下附录,第1124册,第786—789页)。

[18]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

[19] 按:“杂务”,《宋会要·乐》三之二五作“主管杂务”(第1册,第319页)。点校本《宋会要辑稿·乐五》据补为“主管杂务”(第1册,第417页),乃是。然此官后称为“大晟府杂务官”(详下),此处不补亦可。

[20] 徐松辑:《宋会要·乐》五之二○、二一,第1册,第342—343页。

[21] 据《宋会要·乐》四之一:“(政和六年闰正月九日)诏:‘大晟府编集燕乐八十四调并图谱,令刘昺撰文。’《刘昺传》:‘旧名刘炳,后赐今名。’”(第1册,第322页)知“刘炳”改名“刘昺”当在政和六年前后,史籍书名政和六年前“刘炳”为“刘昺”者,当为追改。

[22]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

[23] 脱脱等:《宋史》卷三五六《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

[24] 详见《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文献通考·职官九》(第499页)。

[25] 详见《龟溪集》卷一二《朝请大夫盛公行状》(第1133册,第246页),《云庄集》卷五《右中散大夫提举台州崇道观强公行状》(第1140册,第294页)。

[26] 详见《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

[2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5页,第282页。

[28]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29] 脱脱等:《宋史》卷一二九《乐志四》,第9册,第3001页。

[30] 详见《宋史·徽宗本纪二》(第2册,第375页),《东都事略》卷一○(第382册,第83—84页),《宋朝事实》卷一四(第180册,第236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第387册,第423页),《宋大诏令集》卷一四九(第551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玉海》卷一六六(第947册,第335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第387册,第424页),《宋朝事实》卷一四(第180册,第238页)。

[31] 杨仲良:《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第387册,第424—425页。

[32] 考“中书舍人张阁、许光凝,各以本职进对”云云,中书舍人之“本职”,乃在拟进“外制”诏书;“进对”云云,因“御笔手诏”为徽宗亲制,但亦与从事“本职”工作的中书舍人张阁、许光凝等商讨而成。

[33] 无名氏:《宋大诏令集》卷一四九,第551页。

[34]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3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36]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3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38]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39]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40]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41]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5页)。

[42]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43]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44]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第269页。

[45]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大晟府》,第3册,第2872页。

[46]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69页。

[47]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

[48]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按《宋史·职官志四》“天乐”当为“大乐”之误。《宋史》点校本从诸本作“天乐”(第12册,第3884页),误。此处龚延明先生已有考正,详见《宋史职官志补正(增订本)》(第255页)。

[4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69页。

[50]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51]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大晟府》,第3册,第2872页。

[52]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53] 点校本《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54] 详见《云庄集》卷五(第1140册,第294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及五之二一(第1册,第319页,第343页),《宋会要·乐》五之二一(第1册,第34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5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56]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大晟府》,第3册,第2872页。

[5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58] 点校本《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59]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

[60]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61]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四,第3册,第2877页。

[62]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第498—499页。

[63]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6页。

[64] 详见《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5—936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3—3017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8—499页),《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5—936页),《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3—936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九七(第647册,第842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62页),《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5—936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5—3017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二八(第647册,第247—249页),《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5—936页),《乐书》卷一九九(第211册,第935—936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5页)。

[65] 详见《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

[66]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3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5—3026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87页),《文献通考·乐考四》(第1173页)。

[67] 诸葛忆兵:《周邦彦提举大晟府考》,《文学遗产》1997年第5期,第114—117页。

[68]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

[69] 详见《文忠集》卷三一《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第1147册,第343页),《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

[70]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7页),《宋史·职官志一》(第12册,第3794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第708页),《龟溪集》卷一二《朝请大夫盛公行状》(第1133册,第246—247页)。

[71]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玉海》卷一一○(第945册,第897—898页)。

[72]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乐》五之二五(第1册,第345页)。

[73]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191页。

[74]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0页),《宋会要·礼》二四之六二(第1册,第930—931页),《宋会要·舆服》三之二○(第2册,第1791页)。

[75] 详见《宋会要·礼》五一之二三(第2册,第1553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3页),《长编拾补》卷三五(第3册,第1165页)。

[76] 徐乾学:《资治通鉴后编》卷九八,第343册,第796页。

[77] 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87页。

[78]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191页。

[7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页。

[80]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大晟府》,第3册,第2873页。

[81] 按:关于置“教乐所”时间,史籍多云“宣和间”。张知甫《可书》:“宣和间,置教乐所、行幸局、采石所、应奉司,皆以执政、内侍主之。至靖康初,道君降诏,悉罢。”(第409页)学界多据此认为“教乐所”置于宣和间。今据《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宣和二年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奉诏在所及诸路乐工……在外教习食钱……诸乐工教习日支食钱’”云云,及前有“诏罢大晟府制造所”、后有“诏罢大晟府及教乐所”(第3册,第2873页),则“在所”乐工之“所”,不当指“大晟府制造所”而实为“大晟府教乐所”。其设立时间据诏书“依未置府以前旧制”云云,乃知在崇宁四年九月前。又据项阳考证,“教乐所”实在北宋立国初即已设立(《轮值轮训制——中国传统音乐主脉传承之所在》,《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2期,第15—16页)。据笔者披览所及,今存宋人文献虽未见北宋初有“教乐所”之名的记载,但其教习雅乐的场所(如“协律厅”等)则已具此性质,项先生之说可从。另外,王菲菲亦认为:“‘教乐所’并不是南宋才设立的音乐机构,早在北宋崇宁年间宋徽宗大兴音乐,并于此期间设立了‘教乐所’,直到宣和七年十二月罢。”(《论南宋音乐文化的世俗化特征及其历史定位》,第45页)所见甚是。但认为“当时的教乐所负责的是教坊乐舞队教习”(第45页),则和龚先生理解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教坊在北宋本来就有教习俗乐的责任,不需要“教乐所”来负责“教坊乐舞队教习”;又教坊直到政和三年八月才隶大晟府,此前“教乐所”即已有教习雅乐乐舞的记载,因此,北宋“教乐所”更多是负责雅乐方面的工作,这一点与南宋稍有不同。

[82]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

[83] 按:“偃麾而后止”,据《政和五礼新议》卷三一、卷三四、卷四〇,均作“偃麾,戞敔而后止”。知此处脱“戞敔”二字,据补。

[84]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第3册,第287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第3册,第2873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二五(第647册,第235页)、卷二六(第647册,第239—240页)及卷二八(第647册,第247—249页),《宋史·礼志十九》(第9册,第2750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九八(第8册,第3894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69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五(第6册,第3495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三五(第647册,第281页)及卷三六(第647册,第285页)。

[85] 详见《宋会要·乐》三之二六(第1册,第320页),《襄陵文集》卷一一《朝奉大夫充右文殿修撰孙公墓志铭》(第1123册,第582页)。

[86]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第499页。

[8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7页。

[88] 王应麟:《玉海》卷一○六,第945册,第797页。

[8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7页。

[90] 详见《宋史·乐志十五》(第10册,第3302页),《玉海》卷一○六(第945册,第796页)。

[91]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第6册,第2811页。按:点校本作“觱、栗、管、笛等,昼在杖内导驾”(《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第6册,第2811页),乃误。

[92] 详见《文献通考·乐考二十》(第1291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页),《宋史·乐志十五》(第10册,第3304页),《宋史·仪卫志五》(第11册,第3456—3458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二○(第647册,第206—208页),《文献通考·王礼考十四》(第1077—1078页)。

[93]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四(第3册,第2877页),《玉海》卷一○六(第945册,第805页),《中兴礼书》卷二八(第822册,第121页),《中兴礼书》卷一九(第822册,第86页)。

[94]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7页。

[95] 详见《文献通考·乐考二十》(第1291页),《宋史·乐志十五》(第10册,第3302页),《宋史·乐志十五》(第10册,第3302页),《中兴礼书》卷一九(第822册,第86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群书考索·后集》卷二(第937册,第25页),《玉海》卷一二四(第946册,第334页),《文献通考·乐考二十》(第1290页),《玉海》卷一○六(第945册,第797页),《宋会要·舆服》三之一六(第2册,第1789页),《中兴礼书》卷一九(第822册,第89页)。

[96] 详见《宋史·仪卫志四》(第11册,第3424—3425页,第3429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三(第647册,第180页)及卷一四(第647册,第187页),《文献通考·王礼考十三》(第1064页,第1065页),《宋史·仪卫志五》(第11册,第3456—3457页,第3457页,第3458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二○(第647册,第206—208页),《文献通考·王礼考十四》(第1077页,第1077—1078页,第1078页)。

[97]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四,第3册,第2877页。

[98]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

[9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页。

[100]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第6册,第284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松隐集》卷三六(第1129册,第547—548页)。

[101] 按:“乐府草创”云云,当指南宋重建“钧容直”事,时在绍兴九年三、四月间。《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七:“(绍兴九年三月己亥)诏:‘增补殿前司钧容直乐工,以二百人为额。’旧钧容直四百人,至是存者七十余人。既而上闻其召募扰民,第命据见管人数存留而已。(后旨在四月庚午。)”(第5册,第2396页)《中兴小纪》卷二六:“(绍兴九年四月)庚午,殿前司募钧容乐工。上虑其扰,令但留旧人,不得增募。”(第765册,第298页)时董仲永“干办钧容直”,与此相合。

[102]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第3361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第6册,第2848页)。

[103]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页。

[104]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5页),《苏轼文集》卷二九(第3册,第822页)。

[105] 按:“教坊致语”原由教坊乐官撰写,再由“钤辖教坊所”交学士院或直舍人院修润。

[106] 卫亚浩:《教坊与大晟府的关系考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1页。

[107]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教坊》,第3册,第2875页。

[108]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

[10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9页。

[110]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第3册,第2873页)。

[111]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教坊》,第3册,第2875页。按:关于宋代教坊人数,北宋初、北宋末迄南宋初两个时间段均有不同。《乐书》卷一八八:“圣朝教坊裁二百员。”(第211册,第849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八:“旧(教坊)使至贴部止二百四人。复增高班都知已下,皆执色:杂剧二十四人……掌撰文字一人。”(第3册,第2874页)对此学界有不同理解。岸边成雄将“执色”与“四部”相加,得出近400人的结论;卫亚浩认为“执色”即在“四部”之中,总数为204人(《宋代乐府制度研究》,第56页)。今按:《乐书》、《宋会要》所述“止二百四员”,当为建中靖国元年或崇宁二年前的情况。“复增高班都知已下,皆执色:杂剧二十四人……掌撰文字一人。”乃在建中靖国元年或崇宁二年后。因“高班都知、都知”等,建隆中即已存在(《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8页;《文献通考·乐考十九》,第1283页),无需“增”设,可知“复增”者乃“执色”乐工。今据《三朝北盟会编》卷七八:“(靖康二年正月三十日)金人又索……教坊四百人。”(第350册,第61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教坊)旧额,乐人四百一十六人。”(第3册,第2875页)“旧额”云云,当指“在京”旧额,乃建中靖国元年或崇宁二年后“复增”后的人数。故北宋末教坊“额”实为416人。《宋代官制辞典》说教坊北宋全盛时乐人共416人(第279页),可从。

[112]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第3册,第2873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7页),《宋史·食货志下一》(第13册,第4364页),《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五(第350册,第196—197页)。

[113]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第3018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六、二七及五之二○(第1册,第320页,第342页)。

[114] 详见《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七(第1册,第320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文献通考·乐考十九》(第1285页)。

[115] 按:未有“大晟律”之前,教坊、钧容直及天下州县各自用“律”(《宋史·律历志四》,第5册,第1612页)。

[116]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6页),《避暑录话》卷上(第2编,第10册,第256页)。

[117]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大晟府》,第3册,第2873页。

[118] [日]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第294页。

[119] 卫亚浩:《教坊与大晟府的关系考辨》,《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0—131页。

[120] 按:大晟府提举官有时由知入内内侍省(从五品)兼任,如杨戬、梁师成等都兼任过大晟府提举官一职;教坊钤辖官由入内内侍省奏差本省供奉官(从六品)。

[121]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9页。

[122] 详见《宋史·乐志一》(第9册,第2940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第1册,第557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

[123] 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八(第19册,第11395页),《东京梦华录》卷一○(第67页),《宋史·王黼传》(第39册,第13681页)。

[124] 详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六(第7册,第3380页),《宋史·安焘传》(第30册,第10567页)。按:有关教坊工作性质,张国强《宋代教坊乐制研究》(第62—67页)、卫亚浩《宋代乐府制度研究》(第85—98页)考述甚详,可参考。

[12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9页。

[126]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79页。

[127] 详见《宋会要·乐》五之二九(第1册,第347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第6册,第2848页)。

[128] 刘时举:《续宋中兴编年资治通鉴》卷五,第118页。按:王瑞来点校本原作“复教坊乐工,凡四百十有六人。”乃非。《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一(第6册,第2848页)、《宋史全文》卷二一(第331册,第120页;参点校本卷二一,第6册,第1683页)均作“复置教坊,凡乐工四百有十六人”,据改。

[129] 详见《宋史全文》卷二一(第331册,第120页;参点校本卷二一,第6册,第168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八(第3册,第2874页)。

[130]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一、二(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乐》五之三六、三七(第1册,第350—351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59页),《文献通考·乐考十九》(第1285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

[131] 详见《词源》卷下(《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255页),《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宋史·艺文志一》(第15册,第5054页)。

[132]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

[133]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玉海》卷一○五(第945册,第77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

[134] 李文郁:《大晟府考略》,《词学季刊》第2卷第2号(1935年1月),第15—16页。

[135] 彭国忠:《大晟词派质疑》,《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36页。

[136]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六、三之二八(第1册,第320页,第322页)。

[137] 彭国忠:《大晟词派质疑》,《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第36页。

[138]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宋史·乐志十七》(第10册,第3345页),《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文献通考·乐考十九》(第1285页)。

[139]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3页,第2875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六(第1册,第320页)。

[140]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3页),《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87页)。

[141] 详见《高丽史·乐志一》(第6册,第2206—2208页),《宋史·艺文志一》(第15册,第5054页),《玉海》卷七及卷二八(第943册,第198页,第691页)。

[142]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3页),《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政和五礼新仪》卷首(第647册,第34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三(第387册,第413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六(第1册,第320页)。

[143] 详见《宋史·仪卫志四》(第11册,第3424—3425页,第3429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三及卷一四(第647册,第180页,第187页),《文献通考·王礼考十三》(第1064页,第1065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三一及卷三二(第647册,第261—265页,第266—269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六五(第647册,第724—730页),《东京梦华录》卷九(第58—61页)。

[144] 详见《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2—3995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3002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8—1159页),《宋史·徽宗本纪二》(第2册,第375页),《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卷二二(第373页),《玉海》卷一六六(第947册,第335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七(第687页)。

[14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282页。

[146]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第275页。

[147] 龙建国:《大晟府与大晟府词派》,《文学遗产》1998年第6期,第45页。另,曾枣庄、吴洪泽《宋代文学编年史》:“崇宁二年已设大晟府,但其官员为太常寺兼任。”(第2册,第1091页)与龙先生观点相似。

[148] 龙建国:《大晟府与大晟府词派》,《文学遗产》1998年第6期,第45页。

[149] 卫亚浩:《宋代乐府制度研究》,第158—160页。按:大晟府不隶太常寺而属礼部,龚延明亦有考正,详见《宋史职官志补正(增订本)》(第263页)。

[150]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五《职官考九》,第499页。按:《文献通考》点校本作“宜赐乐名曰大晟,府旧乐勿用”(第3册,第1616页)。考《宋史·乐志四》:“宜赐新乐之名曰《大晟》……其旧乐勿用。”(第9册,第3001—3002页)《宋大诏令集》卷一四九《赐大晟乐名御笔手诏》:“宜赐名曰《大晟》……其旧乐可更不行用。”(第551页)《宋会要·乐》五之二○:“宜名曰《大晟》,其旧乐可更不行用。”(第1册,第342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新乐宜赐名曰《大晟》,其旧乐勿用。”(第3册,第2872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五:“宜赐名曰《大晟》……其旧乐勿用。”(第387册,第424页)知“乐名”为“《大晟》”,“府”字疑为“其”之笔误,或“府”字为衍文。

[151]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长编拾补》卷二五(第2册,第844页),《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87页),《忠肃集》卷下附录《宋故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赠徽猷阁待制傅公行状》(第1124册,第786—78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四(第1册,第319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6页),《玉海》卷一一○(第945册,第876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

[152]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页),《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9页),《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9页),《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4—3995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玉海》卷一六六(第947册,第335页),《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4—3995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第3册,第2875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龟溪集》卷一二《朝请大夫盛公行状》(第1133册,第246页),《云庄集》卷五《右中散大夫提举台州崇道观强公行状》(第1140册,第294页),《文忠集》卷三一《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第1147册,第343页)。

[153]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154]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七(第1册,第320页),《碧鸡漫志》卷二(《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87页)。

[15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156]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

[15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664—665页。

[158]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6页),《宋史·周邦彦传》(第37册,第13126页),《东都事略·周邦彦传》(第382册,第762页),《宋会要·乐》四之一、二(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礼》五之三(第1册,第466页)。

[159] 徐松辑:《宋会要·礼》五之三,第1册,第466页。

[160]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页。

[161]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15—16页。

[162] 按:“宴”原脱,据《职官分纪》卷一八、《宋史·职官志四》补。

[163]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3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

[164] 详见《政和五礼新仪》卷二六(第647册,第239页)、卷二九(第647册,第254页)、卷三六(第647册,第284页)、卷三八(第647册,第294页)、卷四○(第647册,第303页)、卷四二(第647册,第312页)、卷四四(第647册,第320页)、卷四六(第647册,第330页)、卷四八(第647册,第341页)、卷五二(第647册,第359页)、卷五六(第647册,第378页)、卷六○(第647册,第393页)、卷六四(第647册,第412页)、卷六八(第647册,第432页)、卷八一(第647册,第477页)、卷八四(第647册,第491页)、卷八六(第647册,第500页)、卷九二(第647册,第512页)、卷九八(第647册,第536页)、卷一○一(第647册,第552页)、卷一○三(第647册,第564页)、卷一○五(第647册,第574页)、卷一○六(第647册,第581页)、卷一○七(第647册,第588页)、卷一一三(第647册,第593页)。

[165] 详见《政和五礼新仪》卷一四八(第647册,第670页)、卷一六二(第647册,第715页)、卷一六六(第647册,第732页)、卷一七一(第647册,第751页)、卷一八○(第647册,第792页)、卷一八二(第647册,第801页)、卷一八七(第647册,第814页)、卷一九一(第647册,第826页)。

[166] 曾枣庄、吴洪泽:《宋代文学编年史》,第2册,第1091页。

[16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68]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15页。

[169] 详见《宋史·刘诜传》(第37册,第13124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文献通考·乐考四》(第1173页),《清波杂志校注》卷一一(第473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九七(第647册,第842页)。

[170]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71]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15页。

[172] 孙逢吉:《职官分纪》卷一八,第923册,第428页。

[173] 详见《政和五礼新仪》卷三一(第647册,第262页)、卷三五(第647册,第281页)、卷三九(第647册,第300页)、卷四三(第647册,第317页)、卷四七(第647册,第337页)、卷五一(第647册,第356页)、卷五五(第647册,第374页)、卷五九(第647册,第391页)、卷六三(第647册,第409页)、卷八○(第647册,第474页)、卷八五(第647册,第497页)、卷九七(第647册,第532页)、卷一○二(第647册,第560页)、卷一○七(第647册,第585页)、卷一一三(第647册,第592页)。

[174]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九七,第647册,第842页。

[175]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1—3002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8—1159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摛文堂集》卷四(第1123册,第341页)。

[176]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77]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页),《职官分纪》卷一八(第923册,第423页),《通志》卷五四(第669页),《容斋随笔·四笔》卷一一(第5编,第6册,第326页),《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后集》卷三三(第940册,第76页)。

[178]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79]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15页。

[180] 脱脱等:《宋史》卷一六四《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4—3885页。

[181] 详见《政和五礼新仪》卷二六(第647册,第240页)、卷二九(第647册,第254页)、卷三一(第647册,第264—265页)、卷三六(第647册,第285页)、卷三八(第647册,第295页)、卷四○(第647册,第304页)、卷五二(第647册,第360页)、卷五六(第647册,第379页)、卷六○(第647册,第396页)、卷六八(第647册,第432页)、卷八一(第647册,第478页)、卷八四(第647册,第492页)、卷九二(第647册,第513页)、卷一○一(第647册,第554页)、卷一○五(第647册,第576页)、卷一○六(第647册,第582页)、卷一二五(第647册,第627页)、卷一二七(第647册,第635页)、卷一六○(第647册,第711页)、卷一八七(第647册,第815页)、卷一九一(第647册,第827页)、卷一九七(第647册,第843页)。

[182]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五九(第647册,第707—708页)。

[183] 详见《政和五礼新仪》卷二九(第647册,第253页)、卷三一(第647册,第262页)、卷三五(第647册,第281页)、卷三九(第647册,第300页)等。

[184] 郑居中等:《政和五礼新仪》卷九二,第647册,第512页。

[18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86] 详见《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二六(第3册,第2872—2873页),《毘陵集》卷一二(第1127册,第80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四(第1册,第319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6页)。

[187]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15页。

[188] 详见《直斋书录解题》卷一四(第11册,第410页),《龟山集》卷三○《吴国华墓志铭》及卷二五《田曹吴公文集序》(第1125册,第390页,第352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

[189]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7页),《宋史·职官志一》(第12册,第3794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第70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

[190] 详见《直斋书录解题》卷一四(第11册,第410页),《文献通考·经籍考十三》(第1593页)。

[191]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92] 蔡絛撰,冯惠民、沈锡麟点校:《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7—28页。

[193] 蔡絛撰,李国强整理:《铁围山丛谈》卷二,第3编,第9册,第172页。

[194]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

[195]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196] 详见《碧鸡漫志》卷二(《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87页),《中兴小纪》卷八(第765册,第110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八(第1册,第322页),《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8页),《景迂生集》卷一九《宋故平恩府君晁公墓表》(第1118册,第372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第3026页),《玉海》卷七(第943册,第198页),《避暑录话》卷上(第2编,第10册,第256页),《拙轩词话》(《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190页)。

[197] 详见《宋会要·乐》五之二○、二一(第1册,第342—343页),《宋史·杨戬传》(第39册,第13664页),《宋会要·礼》五之三(第1册,第466页)。

[198]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

[199]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

[200]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2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3页),《能改斋漫录》卷一二(第5编,第4册,第7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

[201] 详见《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3页)。

[202] 详见《龟溪集》卷一二(第1133册,第246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

[203] 详见《云庄集》卷五(第1140册,第294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宋会要·乐》五之二一(第1册,第343页)。

[204] 详见《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文忠集》卷三一《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第1147册,第343页),《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

[205] 详见《文忠集》卷三一(第1147册,第343页),《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

[206]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八(第3册,第2874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政和五礼新仪》卷一三(第647册,第180页)、卷一七(第647册,第190页)、卷二○(第647册,第206—207页),《文献通考·王礼考十三》及《王礼考十四》(第1064页,第1077—1078页)。

[207]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1—283页。

[208]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大晟府》,第3册,第2873页。

[209]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2页。

[210]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玉海》卷一六六(第947册,第335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七(第3册,第2873页),《政和五礼新仪》卷六(第647册,第155—156页),《大金集礼》卷三八(第222册,第343页),《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文献通考·职官考九》(第499页),《宋会要·乐》五之二一(第1册,第343页)。

[211]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283页。

[212] 详见《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文献通考·乐考三》(第1159页),《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2—3995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7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一六(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3页),《宋史·职官志八》(第12册,第3992—3995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四(第1册,第319页),《玉海》卷一一○(第945册,第876页),《忠肃集》卷下附录《宋故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赠徽猷阁待制傅公行状》(第1124册,第786页)。

[213]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五之一四、一五,第3册,第2469—2470页。

[214] 详见《长编拾补》卷二三(第2册,第787页),《宋史·刘昺传》(第32册,第11206页),《宋史·杨戬传》(第39册,第13664页),《铁围山丛谈》卷五(第87页),《宋会要·舆服》六之一五、一六(第2册,第1833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八(第387册,第363页)。

[215] 详见《宋史·杨戬传》(第39册,第13664页),《宋史·魏汉津传》(第39册,第13526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6页)。

[216] 详见《浮溪集》卷二七《徽猷阁直学士左宣奉大夫致仕赠特进显谟阁直学士蒋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第33页B面),《宋史·杨戬传》(第39册,第13664页),《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八(第710页)。

[217] 详见《宋史·刘诜传》(第37册,第13124页),《明文海》卷四一九(第1458册,第68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六(第3册,第2873页),《文献通考·职官九》(第499页),《宋会要·乐》三之二五(第1册,第319页),《宋史·刘诜传》(第37册,第13124页)。

[218] 慕容彦逢:《摛文堂集》卷四,第1123册,第341页。

[219] 杨时:《龟山集》卷三○《吴国华墓志铭》(第1125册,第390页)、卷二五《田曹吴公文集序》(第1125册,第352页)。

[220] 详见《宋史·刘诜传》(第37册,第13124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永乐大典》卷五三九《慕容彦逢墓志》(第1册,第77页),《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一七(第4册,第3916页),《宋会要·乐》五之二○(第1册,第342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02页),《墨客挥犀》卷六(第3编,第1册,第38—39页),《直斋书录解题》卷一四(第11册,第410页),《文献通考·经籍考十三》(第1593页)。

[221] 详见《北山集》卷一七(第1130册,第174页),《挥麈录·馀话》卷二(第6编,第2册,第39—40页),《咸淳重修毗陵志》卷八(第699册,第72页)。

[222] 详见《宋会要·职官》六八之二四(第4册,第3920页),《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一(第387册,第392页)。

[223]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9页。

[224] 沈与求:《龟溪集》卷一二《朝请大夫盛公行状》,第1133册,第246页。

[225] 详见《宋会要·乐》三之二七(第1册,第320页),《忠惠集》卷三(第1129册,第212页),《避暑录话》卷上(第2编,第10册,第277页),《宋史·宰辅表三》(第16册,第5522—5523页),《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

[226] 详见《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7—28页),《乐静集》卷二八(第1122册,第395页),《景迂生集》卷一九(第1118册,第372页),《能改斋漫录》卷一六(第5编,第4册,第197页),《宋会要·乐》三之二八(第1册,第321页),《碧鸡漫志》卷二(《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87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四(第2册,第777页),《中兴小纪》卷八(第765册,第110页),《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7—28页),《宋史·宰辅表三》(第16册,第5522页)。

[227] 详见《铁围山丛谈》卷二(第28页),《毘陵集》卷一二(第1127册,第809页),《宋史·徽宗本纪三》(第2册,第390页)。

[228] 徐松辑:《宋会要·礼》五之三,第1册,第466页。

[229] 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9—10页。

[230] 详见《宋史·职官志四》(第12册,第3886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

[231] 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173页,第233页。

[232]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一(第1册,第322页),《玉海》卷一○五(第945册,第778页),《宋史·乐志三》(第9册,第2998页)。

[233]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

[234]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19页),《摛文堂集》卷五《儒林郎裴宗元可医学博士制》(第1123册,第351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三八(第3册,第2879页)。

[235] 曾协:《云庄集》卷五,第1140册,第294页。

[236] 详见《宋会要·职官》七之二四(第3册,第2546页),《宋会要·礼》五一之二三(第2册,第1553页)。

[237] 诸葛忆兵:《周邦彦提举大晟府考》,《文学遗产》1997年第5期,第114—117页。

[238] 详见《宋会要·职官》五六之四四(第4册,第3647页),《独醒杂志》卷四(第4编,第5册,第150页),《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五九(第527册,第440页),《诗话总龟·后集》卷三二(第2册,第2065页)。

[239] 详见王国维《清真先生遗事》(《王国维全集》,第2册,第420页),凌景埏《宋魏汉津乐与大晟府》(凌景埏、谢伯阳校注《诸宫调两种》附录,第277页),诸葛忆兵《徽宗词坛研究》(第9页)。

[240] 据王兆鹏先生考证,政和七年春晁冲之在颍昌府,与从兄晁说之、外甥叶梦得诗社唱酬(《叶梦得年谱》,《宋人年谱丛刊》本,第3926—3927页)。李朝军考证晁冲之于政和六年底离开京城举家迁至新郑一带(《“别是一家”的晁冲之词》,《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104页)。可从。

[241] 汪藻:《浮溪集》卷二七,《四部丛刊》初编本,第17页B面至第18页B面。按:“元礼”,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作“符礼”(第435册,第358页)。

[242] 范成大:《吴郡志》卷七,第1册,第742页。

[243] 详见《浙江通志》卷一八一(第524册,第75页),《宋史·秦桧传》(第39册,第13747页),《宋宰辅编年录》卷一五(第596册,第550页),《宋史·翟汝文传》(第33册,第11544页,第11545页)。

[244] 韩酋山:《秦桧传》,第6页。

[245] 详见《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碧鸡漫志》卷二(《词话丛编》本,第1册,第87页),《宋会要·职官》四三之一○二(第4册,第3324页)。

[246] 脱脱等:《宋史》卷三四七《吴时传》,第31册,第10997页。

[247] 详见《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6页),《宋史·徽宗本纪三》(第2册,第398页),《文献通考·郊社考七》(第678页)。

[248] 详见《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宋史·乐志四》(第9册,第3026页),《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文献通考·乐考四》(第1173页)。

[249] 周必大:《文忠集》卷三一《徽猷阁待制宋公暎墓志铭》,第1147册,第343页。

[250] 赵鼎臣:《竹隐畸士集》卷一七《故龙图阁学士、宣奉大夫、中山府路安抚使兼马步军都总管兼知定州军府事、提举本府学事兼管内劝农使、开封县开国子、食邑六百户、赠特进、资政殿学士韩公行状》,第1124册,第242—247页。

[251] 详见《斐然集》卷一五(第1137册,第474页),《独醒杂志》卷九(第4编,第5册,第192页),《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第1册,第245页)。

[252] 详见《襄陵文集》卷一《太学生充大晟府制撰葛庶幾补迪功郎制》(第1123册,第493—494页)、卷一《中书舍人梅执礼神霄宫进书转一官制》及《潼川路提刑蒲卣修城转官制》(第1123册,第497页,第500页)、卷二《工部侍郎柳庭俊妻封硕人制》(第1123册,第511页),《宋会要·刑法》三之七一(第7册,第6613页),《宋会要·选举》一之一五(第5册,第4238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三(第4册,第3931页)。

[253] 详见《宋史·张朴传》(第32册,第11220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四(第4册,第3931页),《清波杂志校注》卷一一(第473页),《宋史·徽宗本纪四》(第2册,第405页),《长编拾补》卷四○(第3册,第1262页)。

[254] 详见《浮溪集》卷二七《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7页B面),《宋史·职官志一》(第12册,第3793页),《斐然集》卷二六《右朝奉大夫集英殿修撰翁公神道碑》(第1137册,第706页),《朱熹集》卷九一《司农寺丞翁君墓碣铭》(第8册,第4667页)。

[255]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第4册,第357页,第333页。

[256]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八,第5册,第2192页。

[257] 汪藻:《浮溪集》卷二七《徽猷阁待制致仕蒋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第27页B面至第28页A面。

[258] 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一八,第350册,第133页。

[259] 徐松辑:《宋会要·崇儒》六之一二,第3册,第2274页。按:《徽宗词坛研究》以“毕完言”为人名(第15页)。依《宋会要》断句疑为“大司乐毕完言:‘为装成……’”,则人名似为“毕完”,“言”似为“奏言”之意。点校本《宋会要辑稿·崇儒六》标点为“大司乐毕完言:‘为装成……’”(第5册,第2868页),疑是。因无他证,附此俟考。

[260] 详见《宋会要·选举》二○之三(第5册,第4576页),《宋会要·职官》六九之一六(第4册,第3937页)。

[261] 傅璇琮等主编:《全宋诗》,第21册,第13877页。

[262] 详见《宋会要·职官》四二之四八、六九之一三(第4册,第3258页,第3936页),《长编拾补》卷四○(第3册,第1259页)。

[263] 徐松辑:《宋会要·职官》三之一一、一二,第3册,第2403页。按:点校本《宋会要辑稿·职官三》:“闻:似当作‘開’。”(第5册,第3029页)

[264] 邓椿:《画继》卷三,第371册,第462页。

[265] 按:以上可大致编年的共有48人,剔除未任职大晟府的陈旸、刘炜2人外,还有46名大晟府职官。

[266] 洪适:《盘洲文集》卷二二《潘景直秘阁致仕制》,第1158册,第394—395页。

[267]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九,第4册,第1712页。

[268] 徐松辑:《宋会要·舆服》六之一六,第2册,第1833页。

[269] 徐松辑:《宋会要·乐》三之二七,第1册,第320页。

[270] 许翰:《襄陵文集》卷二《阎政制》,第1123册,第503—504页。

[271] 详见《大金集礼》卷三八(第222册,第343页),《宋会要·职官》二二之二五(第3册,第2872页)。

[272] 徐松辑:《中兴礼书》卷一二,第822册,第51页。

[273] 脱脱等:《宋史》卷一三○《乐志五》,第10册,第3030页。

[274] 按:《隋书·音乐志中》作“龟兹人曰苏祗婆”,“白”疑为“人曰”连书而误。

[275] 详见《渊颖吴先生集》卷八(《四部丛刊》初编本,第7页A面),《春明梦馀录》卷三九(第868册,第601—602页)。

[276] 详见《宋会要·乐》四之二(第1册,第322页),《玉海》卷一一○(第945册,第897—898页)。

[277] 详见《铁围山丛谈》卷六(第108页),《东京梦华录》卷九(第59页)。

[278] 按:海宁、晓文《“教坊雷大使舞”考释》(《文学遗产》1998年第5期,第102—104页)、张国强《宋代教坊乐制研究》(第47—48页)均认为雷中庆极可能做过教坊使。

[279] 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九“宰执亲王宗室百官入内上寿”条,第59页。

[280] 详见《东京梦华录》卷九(第60页)、卷一○(第69页)。

[281] 按:廖奔《汴京杂剧兴衰录》认为刘乔、王颜喜任教坊副使(《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第48页)。似可从。

[282] 详见《浩然斋雅谈》卷中(第40页)及卷下(第58页),《花草粹编》卷一五(第1490册,第442页)及《词苑丛谈校笺》卷七(第441页)引《续骫骳说》。

[283] 按:另宋元话本小说《大宋宣和遗事》亦载,未可据为信史。

[284] 详见《靖康要录》卷一(第772册,第325—326页),《长编拾补》卷五二(第4册,第1625页),《三朝北盟会编》卷三○(第350册,第230页),《墨庄漫录》卷八(第222页),《铁围山丛谈》卷三(第58页)。

[285] 按:“箫管”又名“竖笛”,或直接以“笛”名之。《乐书》卷一四八:“箫管之制,六孔,旁一孔加竹暯焉,足黄钟一均声。或谓之尺八管,或谓之竖笛,或谓之中管。……今民间谓之箫管,非古之箫与管也。”(第211册,第685页)《朱子语类》卷九二:“今之箫管,乃是古之笛。”(第6册,第2348页)据此,知“箫管”、“吹笛”,其实一也。

[286] 详见《三朝北盟会编》卷六六(第350册,第528页),《靖康要录》卷一三(第772册,第581页)。

[287] 孟元老撰,周峰点校:《东京梦华录》卷五,第31页。

[288] 按:邓之诚《东京梦华录注》卷五(第132页)、伊永文《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五(第463—464页)及整理本《东京梦华录》卷五(第5编,第1册,第148页),“孟子书”亦作乐官名,不作书名。

[289] 详见《靖康要录》卷一五(第772册,第630页,第633页),《三朝北盟会编》卷七八(第350册,第619页),《宋史全文》卷一五[第330册,第578页;点校本卷一五(第3册,第1022页)作“孟子著”,乃误],《挥麈后录》卷四(第6编,第1册,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