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家指导下的秦朝法制实践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学派萌芽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中期。法家的名词却到汉代才出现。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班固在《汉书》中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教。”《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以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刘邵在《人物志》中对法家也有比较确切的解释:“建立法制,富国强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

从时间上分,不同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分别有:法家的先驱管仲、子产、邓析,早期法家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后期法家韩非、李斯。从地域上看,法家可以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其中齐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管仲、宋鈃、尹文,秦晋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李斯。

(一)齐法家法律思想

1.齐法家最早提出了法律的概念

《管子·明法解》:“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禁藏》:“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管子·七法》:“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为之法。”《管子·七臣七主》:“夫法者,所以兴功除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任法》:“法者,天下之至道也。”

这些定义,从不同方面说明了法是固定化的程式、仪则,是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来的有关事物的一般的规定。其中,一切社会规范,他们都称之为法。值得注意的是,齐法家还对法、律、令作了区分。法律这个概念也是最早由他们提出来的。

但是也有学者指出,说“法律”是舶来品,可能要损伤国人的自尊心,但这是事实。中国人大谈“法”“律”至少也有两千年历史了。管子云:“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法律政令”虽然连用,仍不过是单字的集合。要把“法”“律”改造成一个有独立意义的合成词,还要等两千年,直到19世纪末叶,那个东邻的“弹丸小国”把我们的材料加工成各色货物,暴雨般倾泻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说“法”“律”为“法律”这一项,就不能不叹服日本人的聪慧与独创性。有了这项创造,我们才开始窥见另一世界的奥秘,尽管这种反省并非时时都有,人人所能的。(1)

2.齐法家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

《管子·明法》:“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管子·明法解》:“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措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在他们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不需要经过什么考虑研究,不过是一举手之劳,就能把一切事情办好。所以他们把法看作是天下的“至道”,是贤明君主所实际使用的东西。一切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一切都都要依法而行,国家就会顺理成章地达到长治久安的理想状态。

《管子·法法》:“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再好的法令,如果用人不当,执法官徇私枉法,也会损法害众。《管子·明法解》:“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贼心,馋谀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法是天下最重要的治国之道,有了法,人民可以根据它来抗拒官吏不合法的命令,同官吏进行合法的斗争,从而使官吏也不敢欺骗君主去做自私自利的事情。(2)

3.齐法家论法律的平等性

《管子·任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管子·法法》:“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这主要说,法律不但适用于人民,而且还要适用于亲贵;不但适用于亲贵,还要适用于君主本身。《管子·七臣七主》:“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管子·法法》:“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这就是说,君主也要受法的约束并带头守法。

4.齐法家主张任法

《管子·任法》:“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逸而天下治。”《管子·法法》:“法立令行,则民之用者众矣。法不立,令不行,则民之用者寡矣。”《管子·版法解》:“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齐法家最早提出“以法治国”的口号。《管子·明法》:“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举措而已。”在他们看来,法是治国的根本,只要以法治国,不需要经过说明考虑研究,不过是举手之劳,就能把事情办法。

近代最早使用“以法治国”概念的是黄遵宪。他在19世纪90年代《日本刑法志序》中介绍西方国家法治:“余闻泰西好论权限二字。今读西人法律诸书,见其反覆推阐,亦不外所谓权限者。人无论尊卑,事无论大小,悉予之权以使之无抑,复立之限以使之无纵,胥全国上下同受治于法律之中,举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弭患,一以法行之。余观欧美大小诸国,无论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治国而已矣。”(3)

(二)商鞅的法治思想

在先秦思想家中,商鞅亦重法著称。在《商君书》中,商鞅多次谈到君主应该“缘法而治”、“垂法而治”、“一任于法”、“法任而国治矣”。《商君书》在多处不止一次地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重要性。《商君书·定分》:“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商君书·慎法》:“故有明主、忠臣产于今世,而能领其国者,不可须臾忘于法。破胜党任,节去言谈,任法而治矣……臣故曰:法任而国治。”

1.实行法治的必要性

(1)从奖励农耕、富国强兵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商鞅认为,面对诸侯征战的社会现实,要想不被其他诸侯国吞食并最终完成统一霸业,必须富国强兵,而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是君主要重视农战、推行农战、奖励农战。《商君书·农战》:“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而加强军事力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实行以赏罚为主要内容的法治,依靠奖赏,鼓励有功于农战的人,利用惩罚制裁那些破坏农战的人。

(2)从人性的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商鞅认为,法治之所以必要,更主要的原因在于法治是基于人性特点而可能采取的最好的治国手段。《商君书·算地》:“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请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忧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重也。”《商君书·错法》:“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矣。人君不可以审好恶。好恶这,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

(3)从法与道德的关系角度论述法治的必要性。《商君书·画策》:“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治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湿制火。故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相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2.实行法治的方法

商鞅主张法治,他在反复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要性以后,还提出了“法、信、权”三位一体的法治方法论。《商君书·修权》:“国家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1)法度制定与守法。商鞅认为实行法治,必须首先制定法度。《商君书·修权》:“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故法者国之权衡也。”

商鞅不仅看到了治国要有法律,而且认为法度制定以后必须得到实行。不过商鞅也看到了“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看到了“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商君书·一言》)。商鞅在《慎法》篇中力劝君主“不可须臾忘法”,在《商君书·君臣》更明确地指出:“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可见,商鞅对于守法问题是多么重视,他实际上已经触及了法治的根本问题,即君主守法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必须指出,商鞅这种君主守法思想有一定局限的,表现在商鞅只是规劝君主守法,君主一旦不守法,臣下和百姓也毫无办法,这一点商鞅也看得很清楚,《商君书·画策》说,国皆有潜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2)执法守法与“任法走私”。《史记·商君列传》:“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慕民又能徙至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

商鞅主张“任法去私”,坚决反对“释法任私”。商鞅认为,“释法任私”必然导致国家混乱:“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从国之所以乱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则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凡人臣之侍君也,多以主所好侍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侍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侍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嫉贤,而不肖者不妒功。”(《商君书·修权》)

(3)法治推行与“君权独制”。商鞅在法家学派中以重法著称,但他也坚决认为,法治必须以“权”为基础,这里的“权”是指“君权”。商鞅反复强调《商君书·修权》:“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只有君主独揽大权才能推行法治,只有君尊权重,才能令行禁止。结论就是:只有君主“秉权而立”,国家才能“垂法而治”(《商君书·一言》)。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法治是刑赏之治

《韩非子·定法》:“赏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逐敌危而不却,故其国富而兵强。故明主峭其法,而严其刑也。”

在韩非看来,君主利用刑赏二柄,就是实行法治,那么如何运用和贯彻刑赏呢?韩非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原则和办法。第一,信赏必罚。该赏就赏,该罚就罚,否则赏罚不能得到贯彻。第二,赏罚有度。《韩非子·饰邪》:“无功者受赏则财匮而民望,财匮而民望则民不尽力矣。故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第三,赏罚应该“合乎刑名”。《二柄》说:“刑名者,言与事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悅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害甚于大功,故罚。”第四,厚赏重罚。《八经》:“赏莫如厚,使民利之……罚莫如重,使民畏之。”可见,韩非所说的法治,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君主把刑赏二柄作为手段来治理国家。

2.“唯法为治”思想

韩非认定法是治国的唯一手段,是统一人们行动的最好标准。他强调“以法治国”是根本,“动无非法”,人们的行为不符合法者必须禁止。如果一切都依法办事,就能轻而易举地把国家治理好。

《韩非子·显学》:“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

《韩非子·有度》:“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贰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

韩非何以认定法如此重要呢?其原因大致如下:第一,任法是国家富强的关键。韩非认为,有关国家命运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明法者强,慢法者弱”,严明的法度是国家富强的关键。

第二,任法可以废私。《韩非子·诡使》:“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故曰:道私者乱,道法者治。上无其道,则智者有私词,贤者有私意。上有私惠,下有私欲,圣智成群,造言作辞,以非法措于上。上不禁塞,又从而尊之,是教下不听上、不从法也。”私是祸乱的根源。而各种人都有自己的私,君主有君主的私,人臣有人臣的私,百姓有百姓的私。任凭这些私发展起来,必然导致国家混乱。

第三,人治不如法治,以表示法的重要性。《韩非子·难势》:“且夫尧、舜、桀、纣千世而一出,是比肩随踵而生也。世之治者不绝于中,吾所以为言势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駬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韩非子·用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商鞅的法治主张及其所建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秦始皇执政以后,坚持以法治国,推崇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法家的思想,主要是商鞅、韩非的学说,是秦的“国家哲学”,不论是在秦统一中国、建立秦朝的过程中,还是在秦统一全国之后,都是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以法为本,严刑峻罚。君主独断,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治道运行,皆有法式。关于盗窃罪,秦律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繇三旬。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秦代实行实行连坐制度,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论?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盐铁论》评价秦法时候说,“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说,“秦始皇吞并六国,遂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三辅故事》称:秦始皇时,隐宫之徒至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成山。因施劓刑,而劓鼻成车。到了秦二世时,更是刑罚酷滥,民无全生,完全背离了法家以刑去刑的目的,以致天下反叛,秦朝二世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