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公平感的基本概念、结构和测量方式

社会公平要求确立一套分配资源和权利的客观标准和程序(俞可平,2017),但是与研究者所讨论的分配原则不同,民众自身存在一套朴素的原则,这反映在公平感上就是民众对社会公平程度的主观评价。

国内的公平感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并在2000年之后开始受到重视,最初的研究多在讨论组织管理中的公平感(张永山,1992),逐渐转向对社会整体公平状况的评价。不同的学者在讨论公平感时存在差异,有的理解为是对公平的感知(sense of fairness)(刘欣、胡安宁,2016;郑雄飞、黄一倬,2020),有的理解为是对公正的感知(sense of justice,perceived social justice,perception of social justice,justice perceptions)(胡小勇等,2016;薛洁,2007),有的理解为是对平等的感知(perception of equality)(李路路、唐丽娜、秦广强,2012;栗治强、王毅杰,2014)。本书的社会公平感指的是民众对社会总体公平状况的感知,不是对具体某个方面(如收入分配)的公平感,也不是对公正或平等的感知。

根据前述公平原则的不同,公平感的结构也有不同分类方式。最典型的是将公平感分为结果公平感和程序公平感,还有研究者在此基础上引入起点公平感和机会公平感(孟天广,2012;张野、张珊珊、冯春莹,2020;李路路等,2012;梁军、李书轩、从振楠,2020)。刘亚等结合西方学界的组织公平感理论,并加入中国文化要素,构建了公平感四因素模型,分别为分配公平感、程序公平感、领导公平感和信息公平感(刘亚等,2003)。张媛通过对青少年的量表分析,得到了社会公平感结构的五个维度,分别是制度公平感、弱势公平感、权利公平感、互动公平感和分配公平感(张媛,2009)。李炜在上述结构的基础上,构建了社会公平感的三个维度,分别是经济公平感、保障公平感和政治公平感(李炜,2019)。

这些公平感的结构分类,属于公平感的宏观视角,即社会公平感(perceptions of social fairness,或perceived societal fairness)(张书维,2017;胡小勇等,2016)。它是对全社会范围内的资源分配状况是否公平合理的评价(李炜,2019;高文珺,2020)。社会学对公平感的研究多采取宏观视角,用大样本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民众对社会整体公平状况的评价(李炜,2019;许琪、贺光烨、胡洁,2020)。一般来说,总体社会公平感或结果公平感采用“总的来说,您觉得社会是否公平”这样的题目进行测量,在全国大型样本调查,如CGSS、CSS中都有这个题目。然而,一道题目能否有效反映民众的社会公平感,是有争议的。虽然在方法层面,尚未见对公平感单题测量有效性的研究,但是对主观地位认同测量方法的研究认为,单一题目能比多个题目提供更稳健的结果(Diemer et al.,2013;Hoff,Laursen,2019)。而机会公平感的测量方式则往往与社会流动感知类似,通过询问民众认为自己向上或向下流动的可能性来测量机会公平感(李路路、石磊、朱斌,2018)。

公平感的研究还包括微观视角,微观的公平感则是个人对具体领域里的公平感知,它可以根据具体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对收入所得是否公平合理的评价(李莹、吕光明,2019;李骏、吴晓刚,2012;王元腾,2019),以及个人获得教育(孙百才、刘云鹏,2014)、就业(田志鹏,2020)、医疗(何晓斌、柳建坤、张云亮,2020)、媒介使用(朱斌、苗大雷、李路路,2018)等资源的机会是否公平,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对结果公平和程序公平的评价(张光、Wilking、于淼,2010)。心理学研究更多采取微观视角,集中在组织公平感(周浩、龙立荣,2015;隋杨等,2012),在一定的实验情境下研究公平感(张书维,2017)。也有研究采用发展心理学的视角,发现6岁的儿童就开始呈现出对公平的偏好,在分配过程中强调公平(张野、张珊珊、冯春莹,2020)。但是,这些结果主要基于实验心理学的研究(郭秀艳等,2017),一方面其可推论性和生态效度有待检验;另一方面微观的公平感与宏观的社会公平感间存在差异,儿童可能在游戏过程中强调分配公平,但并不一定能对社会整体的公平感有所认知。随着社会心理学对于社会地位问题的关注,也有学者开始关注宏观的社会公平对个体心理的影响(郭永玉等,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