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国之要”:《商君书》国家建设思想研究
- 罗雪飞
- 5623字
- 2025-04-28 12:20:34
一 宏观政治社会语境:封建制的解体与郡县制的创建
《商君书》国家建设思想产生的宏观政治社会语境主要指周秦之际封建制的解体与郡县制的创建。不管是封建制的解体还是郡县制的创建,都要追溯到西周国家的创建、维持及其崩溃。没有西周国家创建之时奠定的政治格局,西周国家就不会以历史上的那种方式崩溃;没有西周国家的以历史上那种方式的崩溃,封建制会维持下去而郡县制也难有创建的可能。
(一)封建制的解体
封建制的解体源自西周的崩溃,而西周的崩溃又源自于西周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以及由此二者所决定的结构性难题。
就西周的国家性质而言,从整体上来讲,可称为“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权力代理”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封国的诸侯是在位周王的权力代理人,接受周王的委派,代表周王对地方封国进行统治和管理;二是在位周王是周朝开创者文王和武王的权力代理人,接受作为祖先的文王和武王的委派,代表周王对“天下”进行统治和管理。联系这两个方面的权力代理的正是王室宗族的血缘结构以及建基于其上的宗法制度。“邑制国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周王直接控制和管理的王畿地区,还是地方封国的疆域之内,邑均呈现出作为政治中心的大邑—宗族贵族控制的宗邑—受宗族控制的属邑的三级等级序列,邑作为人口集中的聚落,是基本的社会实体,也是国家控制力所能到达的基本地理单元,西周国家存在于邑中,是成千的邑的联合体;二是由于西周国家是以邑的形式存在,不同的邑之间基本上是不接壤的,所以西周国家内部存在着“缝隙”,有很多真空地带,同时地方封国所属的领土之间也会存在重叠现象,即本属于某地方封国的邑可能更靠近另一封国的中心统治区域[2]。
西周国家的国家结构是“二分结构”,所谓“二分结构”是周在武王和周公摄政时期的两次东征的“殖民化”过程中产生的两种政治单元,“主要是指新征服的、由诸侯(regional ruler)权威所控制的地方与陕西中部渭河流域及洛阳周围小范围区域内由周王室直接实施行政控制的西部之间的划分;这个划分造成了两个分开的行政区域,并在西周王朝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都保持着这个基本特征”[3]。这种“二分结构”可以说是西周国家的“一国两制”,是西周国家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是西周国家扩张的重要支撑,在西周早期维持着周王室的权力,但是也潜藏着西周国家衰落和灭亡的因子。
西周国家的“权力代理的亲族邑制国家”的国家性质、周王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与间接管理的地方封国并存的“二分结构”决定了西周国家始终面临着两个方面的结构性难题:一是王室与东方的地方封国之间的关系方面的问题;二是王权与王畿地区内贵族家族权力之间的关系方面的问题。就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而言,王室与地方封国之间遵循的是宗法原则——周王与诸侯奉祀同一的祖先,前者作为大宗,后者作为小宗,后者臣服于前者,这样的原则在西周早期实施得还比较顺利,地方封国的向心力还比较强,但是随着世代更替,血缘变淡,宗法血缘纽带变得松弛,地方封国逐渐产生离心力,地方封国的地方主义盛行并在原有的高度自治权的基础上逐渐走向独立,不断冲击和侵蚀周王的权威,削弱了西周国家的政治整合能力。就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而言,王权与贵族家族权力之间遵循“恩惠换忠诚”的原则,王权需要贵族的大力支持,在西周国家尚未形成将地方封国包括进来的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的情况下,制度化的薪俸无从谈起,周王回报其身边服务的贵族只能采取提升官职、赠与荣誉、赐予地产等形式,而赐予地产是最重要和最普遍的赏赐形式,然而由于周王所直接控制的王畿地区是有限的,所掌握的土地资源也是有限的,而赐予的地产往往就为被赐予者家族世代所拥有,则随着时间流逝,周王所掌握的可以用来分配和赏赐的土地就会越来越少,周王的权力就缺乏得到贵族支持的经济基础,周王的权威就会受到贵族的冲击和挑战,与此同时贵族所拥有地产就会增多,贵族家族的经济力量就会过分增长,进而引发周王室和贵族家族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4]。
封建制的解体指向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当时“中国”的周王朝推行的封建制的解体;二是各地方封国内部的封建制的解体。
就第一个层面而言,西周创建伊始,为了维护对广土众民的有效统治和高度整合,偏居一隅的周人设计出了一套以宗法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在该制度的约束下,尽管地方封国在自己所有的领地之内是一个自主的地缘政治实体,诸侯在封国之内拥有完全的民政、司法、军事等权力,但是周王拥有对地方封国的支配权,不仅派出世袭的“监国”常驻地方封国,而且还定期接受地方封国诸侯的述职[5]。然而,随着西周国家的崩溃,周王室已经不能拥有之前的较为雄厚的资源,也不再具有原先的基本上不会受到地方封国挑战的势力,各地方封国逐渐摆脱周王室的控制,由自治朝向独立方向发展,封建制逐渐解体。正如李峰先生所言:“周王的权力锐减,王室对政策的掌握权完全落入地方诸侯之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一些诸侯国甚至对周王室宣战,并且羞辱性地将王师击败。严格地讲,从此刻起我们须使用‘前周诸侯国’这个术语来指称那些曾经属于一个共同周王国的组成分子的地方诸侯国。”[6]春秋时期,霸主们还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号,周王还有些尊荣;战国以降,周王连象征性的价值也在逐渐丧失,周王室虽然依旧存在着,但早已丧失了往日的荣光,沦为一个三流的“诸侯国”,最终被秦国所灭。
就第二个层面而言,“一个‘地方封国’(regional state)之所以被称为‘国’(state),是因为它具有西周国家行使的所有功能和作用,而且满足‘国家’所需要的大多数条件,除去只有周王才拥有的‘主权’(sovereign)”[7],地方封国基本上是西周国家的缩小版,与西周国家在结构与运行方面有明显的相似性,地方封国的诸侯们维持对封国的统治离不开贵族家族的支持,诸侯们在封国内也进行了封建以换取贵族的支持并使其保障封国的安全和公室的延续,地方封国内的邑也呈现出中心城邑—宗邑—属邑这样的三级等级序列,相对而言,西周时期诸侯国内的政治社会秩序还是比较稳定的,还能够遵守西周创建的一系列制度和原则。然而,随着西周的崩溃以及世代更替而自然出现的血缘观念的淡化,地方封国呈现出独立发展趋势,列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加剧,各国内部的贵族力量逐渐崛起,且出现了权力向少数贵族家族聚集的现象,由诸侯所主导的封建行为以及由诸侯和众多贵族家族共同维系的封建制度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封建制度在地方封国内也趋于解体。春秋时期强盛的晋国和齐国,最终都被国内的强势贵族家族所取代便是封建制度在地方封国内破产的标志性事件。在这样严重的政治事件的刺激下,诸侯们在进行封建时就会变得非常谨慎和异常小心,诸侯们在面对那些国内的“次级诸侯们”也是常怀警惕之心的。战国中期,被封为“商君”的商鞅在秦惠王即位之初必须要死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他拥有以商於之地为根据地的强大权势,威胁到秦惠王的权力;二是他得罪了以公子虔、公孙贾为代表的众多贵族家族,而这些家族在当时又是秦惠王维持其权力、保障秦国稳定的核心力量。在这两个原因中,第一个原因可能占的比重更大一些。齐国的孟尝君以薛为基地拥有强大的权势以至于齐湣王都畏惧他,齐湣王对孟尝君也始终提防着,并试图削弱他的势力。秦昭王统治时期,穰侯和华阳君是太后的弟弟,泾阳君和高陵君是昭王的同母弟,都有封邑,都享有极高政治地位,都拥有庞大的财富,这些权势者的存在影响到昭王权力的行使,危及到昭王地位的稳固,破坏昭王一系权力的传承,于是在范雎的谏言之下最终将穰侯、华阳君、泾阳君和高陵君驱逐到函谷关以东地方。
(二)郡县制的创建
如上所述,在西周国家中,地方封国与王畿同时并存,周王拥有主权,通过权力的委托—代理和恩惠换忠诚这两套规则,在宗法制的维系之下,实现着国家统一和政治整合。在地方封国内部,周王虽然放弃了直接统治和控制的权力,允许诸侯们拥有完备的民政、司法和军事权力,但诸侯们并不是真正的“主权统治者”,而是依赖周王的授权而进行统治。在王畿地区,周王虽然享有直接控制和管理的全权,但是其对王畿的直接控制以及对东方的地方封国的统治却有赖于王畿地区贵族的服从和支持,因而为了获取足够的贵族支持,周王就需要给予这些贵族足够的荣誉、地位和财富,其中所赐予的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地产。贵族们在王畿地区所拥有的地产上不仅建立了自己宗族的宗邑,而且还支配着依附于这些宗邑的属邑。这些宗邑和属邑虽然名义上受周王控制,但就现实而言,这些宗邑和属邑往往为拥有它们的贵族所支配和管理。尽管这些宗邑和属邑的地产名义上为周王所有,甚至在有些时候还会被周王剥夺而转赐予别的贵族,但总体上来说,这些地产实际上是贵族的私产,是可以在家族中世袭传递下去给后世子孙的。这种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复合制结构在西周国家早期强盛之时确实有助于政治整合和国家统一,但是当国家衰弱无力时,这种复合制结构就面临着崩溃的必然结局。因为这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依赖西周国家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充裕的土地资源,而强大军力的维持在根本上又有赖于王畿地区的广大以及王畿地区土地资源的充足。然而,周王在王畿地区贯彻的“恩惠换忠诚”原则逐渐侵蚀了西周国家的经济基础,掏空了西周国家,也使得周王难以维持宗周地区六师和成周地区八师这样规模的常备军,进而削弱了西周国家的军事力量。
尽管进入西周中期以后,西周国家中央政府的官僚化进程加快,西周国家对王畿地区的控制加深,但是总体而言,不管是在地方封国还是在王畿,西周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都是有限的。西周国家的崩溃,为政治权力的重组和国家结构的重塑提供了契机。对此,李峰先生在分析西周国家崩溃所带来的遗产时敏锐地指出:
西周的灭亡标志着中国早期王朝式国家之政治体系的最终崩溃,这样的政治体系以王室的中心地位为特征,并借助各地行政独立的地方君主们的权威来实施对一个相对庞大的地域的政治控制。西周国家的最终崩溃表明,由于各地经济和政治实力的发展,这种政治体系已经不能使人们再继续抱有政治统一的理想,以之来包容这种新的发展。西周国都在公元前771年的陷落,以及随后周王室与西周贵族宗族的东迁为各地方政权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受中央控制的自由竞争空间。一个为达到政治一统的新控制体系只有在一系列政治和军事的争斗中才会诞生。帝国就是最后的答案。[8]
平王东迁以后,犬戎大规模进入昔日的王畿地区,并朝东方迁移,昔日的王畿已沦为丘墟,刚自附庸升为诸侯国的秦也受命进入渭河谷地,与戎人杂处,与其争斗,通过艰苦卓绝的持续努力最终在周的旧有王畿地区站稳脚跟。周王室自广阔的渭河平原迁往狭小的洛河谷地,王室所能控制的王畿地区已经大幅缩水,也难以支持庞大的常备军的存在,因而已经不能够恢复昔日的政治格局,也不能维系往日的尊严和体面,走向崩溃只是时间早晚之事。自东周开始,各地方封国已经准备与周王室分道扬镳,也不愿再按照原有的规则来对待周王室。对这些地方封国来说,头等重要的事已不再是保卫王室、维护西周国家的利益,而变成了如何能让自己强大起来、维护自己封国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各地方封国也开始面临西周国家曾遭遇的类似问题,即在诸侯国君与其国内的贵族之间的关系上,诸侯们如何能防止权力被贵族尤其是对己不忠的强势贵族篡夺。在春秋时期,封建制在各诸侯国内仍然是通行的政治制度,依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但是其危害已经显现,这从晋国和齐国强势贵族数量的逐渐减少以及主要权力日益集中于某些或某个强势贵族手中可见一斑。
贵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掌握的领地君主的权力不能直接进入,君主掌握的资源趋于减少,其地位受到强势贵族的挑战,这引致出现“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现象,最严重的时候甚至引起“陪臣执国命”[9]。出于战争防卫、开发土地、动员资源以及巩固君权的的需要,各国君主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设置新的行政单位[10]。就郡而言,春秋中期之后,各国纷纷在灭亡邻近小国、占领邻国部分土地或侵夺少数民族居住地后,将其地改置为郡。郡的设置起初主要是为了在边地进行军事防御,著名的如魏国在魏文侯时设置西河郡、上郡主要用来防秦,燕国设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主要是为了防御东胡,楚国设置巫郡和黔中郡来防御南方部族。后来,随着军事竞争加剧和亡国威胁加重,各国在中原地区的边境上陆续设郡,著名的如魏国在丧失西河郡和上郡之后又在河东设郡来防御秦国,韩国设置三川郡、楚国设置汉中郡主要也是为了防御秦国。就县而言,自春秋初期以至战国晚期,县经历了县鄙之“县”到县邑之“县”再到郡县之“县”的变迁,县最后成为国君的直辖地,其长官不能世袭而由中央委派。在郡县制起源之初,郡与县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郡的面积虽然比县大,但是地位比县低。战国中期之后,在各国边境以郡统县才成为普遍事实。著名的如魏国上郡领有十五县,迫于军事压力,魏国于秦惠文君十年(公元前328年)将上郡十五县献给了秦国;秦庄襄王元年(公元前249年),秦军在消灭东周国后又攻打韩国,韩国献上成皋、巩,秦国在新占领的土地上设置三川郡;秦庄襄王三年(公元前247年),秦军占领赵国榆次、新城、狼孟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郡县制的实施使得贵族势力受到巨大削弱,君主的力量得到增强,集权倾向趋于明显。也正是由于在秦发动统一战争之前,各国基本上已经普遍推行了郡县制,所以秦能够在统一之后的很短时间内将郡县制迅速地推广于全国[11]。
简而言之,春秋以后尤其是战国以降,为了因应所面临的问题,各诸侯国在国内杂用封建制和郡县制,并逐渐提高郡县制的比重,在这种制度转换的过程中,各诸侯国逐渐收回并集中了权力,压制和削弱了贵族的势力;郡县制作为新型的国家结构形式,适应了新兴王权的需要,有助于各诸侯国较好地实现政治整合和内部统一,也为秦国在列国并争格局下的异军突起和完成统一奠定了制度基础。《商君书》成书之时,封建制已经基本崩溃,但是贵族的影响仍然强大;郡县制已经创建,在多个国家有所实践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因而,《商君书》对贵族问题和郡县制问题有所涉及,主要指向的还是要强化君主权力,提高国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