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纵观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简称“集安组织”)近30年的发展历程,其在不同阶段所覆盖的地理范围并不一致。1992年5月15日,第一批签订《集体安全条约》的有6个国家,分别是亚美尼亚、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于1993年12月31日成为条约缔约国,阿塞拜疆于1993年9月24日、格鲁吉亚于1993年12月9日成为缔约国。直至1994年4月20日《集体安全条约》才正式生效,有效期为5年。1999年4月条约到期,乌兹别克斯坦、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三国退出了《集体安全条约》,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6国再次续约。2002年5月,缔约国领导人通过决定,在《集体安全条约》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国际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并于2002年10月签订了《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的章程和确定法律地位的协定于2003年9月18日生效。[1]后来乌兹别克斯坦又于2006年重新加入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于2012年6月再次宣布退出。

总体来看,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不仅经历过《集体安全条约》签订生效之后的低迷,而且遭受过续约时严重减员的挫折,还有正式成立之后乌兹别克斯坦来而又去的波折。在这一过程中,各国根据形势的变化而选择自身立场、态度和去留,同时集体安全条约组织也在复杂的过程中摸索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