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立医院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科学核算编制数额,以适应医院规模与业务

杭州市市属公立医院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组成。基本编制是指医院履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必须配备的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编制、卫计人员编制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主要依据床位数、床位使用率、门急诊人次等进行核定。附加编制是除基本编制外,用于教学科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政府指令性外派基层医院指导等其他编制,视其任务情况进行核定。各附加因素有其认定标准,附加编制最多不超过基本编制的10%。与原先的编制管理模式相比,改革后基本编制的测算由单一的以床定人转变为综合考虑床位数和工作量两个因素定人。该综合方法通过专家咨询确定两个因素各自的权重,并考虑了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的差别,适当调整了专科医院的权重。测算的具体步骤为:分别运用“以床定人”方法和“以工作量定人”方法测算出医院编制数,将两种方法测算的编制数乘以各自权重,相加之和即公立医院基本编制数。计算方式如下:[核定床位数(床位规模)×近三年的平均床位使用率×人床比×权重1]+(近三年的平均门急诊人次×每千诊疗人次人员配比×权重2)。其中,综合医院权重1取0.7,权重2取0.3;专科医院权重1取0.75,权重2取0.25。

二 编制核定动态调整,一事一议

以往公立医院编制核定参照原卫生部于1978年出台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编制核定为一次性的标准,未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改革后,与以往编制数额一旦确定就很少改变不同的是,编制核定将根据医院规模和任务的变化,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调整,一般每3年核定一次,涉及医院新建、改建、扩建等特殊情况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研究。杭州市将床位规模作为公立医院编制核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开放的床位数多于核定床位数的情况,在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的基础上,按超出床位数的30%计入床位规模,编制数量也随之发生变动。

三 逐步引入备案制,简化编制审批工作

市属公立医院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审批编制),将按照标准核定的新增部分作为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备案编制)。备案编制人员享受事业编制在编人员同等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退休待遇,其招聘与竞聘、考核与培训、奖励与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均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编制实名制库里也没有区分。备案编制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标准核定,市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在总量内动态调整、优化结构,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医院的编制工作无须受编制和人事部门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只需进行事后报备。今后每减少一名审批编制内管理工作人员,就收回一名审批编制,同时增加一名备案编制。

四 设置医院内部综合管理机构数量及其领导职数限额

市属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临床医技机构,并依此对领导职数进行分类配置。临床医技机构主要指从事临床医疗、检验、药剂、科研教学等业务的工作机构,其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由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而综合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办公、人事、财务、医务、护理、质控、总务等管理机构。为精简组织结构、优化行政职能,使人员结构(领导和干事、专业技术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结构比例)趋于合理,杭州市对医院的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职能相近的合并或合署办公,并根据医院的等级、类别、规模确定机构数量及其领导职数限额。综合医院的综合管理机构限额按床位规模大小定为9~15个,专科医院为7~11个,教学医院、采取集团化办医的核心医院的综合管理机构的标准限额可适当增加,但增加量一般不超过2个。各医院综合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根据其编制规模配备,具体标准为:编制规模5名以下的配1名;编制规模5~8名的配2名;编制规模8名以上且工作任务较重的,中层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

五 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人员编制统筹管理

杭州市在淳安、临安、建德、桐庐等地区充分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医共体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与卫生计生等部门对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两种编制进行分类核定,编制总量由医共体统筹使用。杭州市对医共体内人员实行岗位管理,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人岗相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统一岗位设置、加强聘用管理。对所有人员实行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统一管理。